实现“三个转变”, 提供高质司法产品
2019-08-01 11:2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淼蛟
  人民法院是公权力机关,向社会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是这一产品的受众者。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高质量的公共产品。

  一、从“提供公正裁判”到“提供公平正义获得感”要求的转变

  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当事人从法院立审执的每一环节中和法官点点滴滴言行中感悟到的,任何一个不当环节,任何一个不当微小言行,都会让人产生对公平正义的怀疑,不信任感必定让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因而,法院不仅要提供一个公正的裁判,还要高度重视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体验感受,保障其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民众参与的每一次司法活动,是其体验公平正义的经过,且是一次体验满意度高的经过。

  要突出“作风建设年”的高水平,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规范各项司法行为,切实杜绝“六难三案”“冤假错案”、长期久拖未决案、机械司法等乱象,持续改进司法作风。要大力增强办案全流程规范化水平,大力增强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大力增强监督的规范化水平,以规范促进办案、管理、监督的三大质量体系建设。

  二、从“定分止争”到“价值引领增进福祉”司法功能的转变

  司法最基本最初级的功能是定分止争,但还有更广泛更高层次的“价值引领增进福祉”的功能,通过对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的制裁,向社会宣示其“支持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观,进而规范人的行为,增进社会整体福祉。如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诉求,旗帜鲜明地表明正能量的价值观,将引导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劝烟的行列,从而增进禁烟促健康、保护环境的社会整体福祉。

  要突出“思想建设年”的高站位,明晰法官不仅仅是断案的裁判者,也应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者和实践者,要以更宽的视野,更周全的考量,做到“法理情”在每个案件中的有机融合。要注重提升司法透明度,让民众了解司法产品“制作”过程,打造令人放心的司法“开放厨房”。

  三、从“标准程式普适办案”到“因案施策艺术办案”能力的转变

  面对案件数量高位徘徊,为完成出货量,一个个裁判不成避免成为流水线上标准化的产品,精品甚至是艺术品不多,这与民众对司法的期望有差距。艺术办案要求因案制宜,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缘由、时空、人文等因素,做到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三者统一。对“类案”的适法,是应当保持适当的统一,但也不能绝对化,以形式的公正牺牲实质公正,诚如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两片叶子。

  要突出“质量建设年”的高标准,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提升裁判文书品质,努力实现裁判文书的简案简明化、繁案精品化,杜绝“次品”和“低级品”。要通过移动微法院、上门走访“三服务”等,改变司法供给侧与民众司法需求不对接的困境,畅通与民众沟通互通的交流渠道,畅通投诉处理反馈的快速通道,畅通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评价司法的互动隘道,做到同频共振、增进认同,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更完美的司法产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产品好,判决公正说理充分;需要服务优,便民利民惠民;需要受尊重,给予良好的司法体验感。

  (作者系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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