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聘用制文职人员管理现状问题的分析思考

2020-06-03 10:19: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玮林
 

  为满足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素质较高的聘用制文职人员队伍,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吉林省为例,全省各级法院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文职人员,聘用制文职人员是由省法院统一召开、由省级财政部门保证经费并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人员,主要从事法院书记员等审判辅助工作和其他事务性工作,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下新的一道风景线,又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又一项举措。

  书记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是法院队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职人员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人民法院及其在编干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但这支队伍同样担负着辅助执法办案的重要职责,起着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

  吉林省招录的文职人员参照公务员招录规则模式开展,有着严格的组织程序,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招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发布招聘计划、招聘条件,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招聘,对工作规范、管理考核、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有着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待遇薪金水平低、职业认同感低、工作主动性差、队伍稳定性不够等。

  自2018年吉林省实行聘用制文员管理,通过调研发现,全省各级法院招录的文职人员中,其各级法院每个时间段都存在辞职、考入其他单位或另谋出路现象,聘用文职人员队伍力量逐渐减少,队伍的管理成为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短板,但新时期法院聘用制文职人员队伍建设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如何稳定聘用制文职人员队伍,提升其法学素养、业务能力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聘用制文职人员管理面临的现状

  (一)聘用制文职人员职业认同感较低

  聘用制文职人员是一种聘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务员或在编的书记员工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文职人员普遍认为自己是法院系统“局外人”、“合同工”、 “编外人员”,只是承担一些打杂琐碎,不重要的工作,且常常抱有先工作看看的态度,再找更好的机会的念头,把法院工作当成一个阶段工作的跳板,致使聘用制文职人员工作热情减弱,无法融入组织当中,加之少数领导和法官不重视、不尊重聘用制书记员,缺乏相应的人文关怀,造成聘用制文职人员无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二)聘用制文职人员工作量相对繁重

  司法改革背景下,各级法院探索专业审判团队,组建1+1+1审判团队,书记员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但现实情况下,各级法院员额法官数量存在大于聘用制文职人员数量情况,大多是一名聘用制文职人员对多个法官,以2019年度,通化市某区法院共受理审判执行案件8559件,一名法官人均年结案190余件,书记员仅30名(其中包括劳务派遣的书记员),审判工作量的急剧增多,工作量也日趋繁重。

  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后,员额法官除开庭、撰写法律文书外,其他大量审判辅助性工作均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如协助法官做好庭前准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配合法官调查取证、协助法官校对、送达法律文书、收转诉讼材料、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文书录入、整理、装订、扫描、归档案卷材料、电子卷宗扫描等工作和其他审判辅助工作和综合性事务性工作,特别是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在每名聘用制文职人员做好审判辅助工作的同时,必须保证电子卷宗扫描高质量完成,形成电子档案挂接,工作任务繁重。

  (三)聘用制文职人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

  虽然全省聘用制文员纳入省财政预算,使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保等有财政保障。但就2019年度工资发放情况来看,全省招录的文职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工资为2600元浮动,招录的聘用制文职人员大多为年轻人,每月工资存在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求,还需要家庭予以补贴。因工资待遇低、工作压力大,导致聘用文职人员辞职。

  (四)聘用制文职人员缺乏责任心和法学素养及业务能力较低

  大多数聘用制文职人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干警,缺乏干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得过且过的思想,缺乏创新开展工作,多数存在应付了事,多干一些工作就抱怨、攀比,导致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心理,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

  与此同时,在招考计划中限制法学专业,但法学专业人才报名较少,导致法院招录人员时,为缓解缺人现状,使其非法学专业毕业生涌入书记员队伍。因未受到过系统的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及系统性培训,缺少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审判实务经验的积累,业务能力相对较低,在履行审判辅助职能时凸显出来,无法正确理解法官、律师所述法言法语。(庭审过程中较为明显,庭审笔录抓不住重点)庭审记录还需法官指导修改,导致法官工作量加大,削减了审判效率。

  (五)聘用制文职人员队伍极其不稳定

  面临诸多现实原因,聘用制文职人员不甘于现状,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只要通过考试,就会辞职,这样造成了文职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过高,造成难招、难留的现状。就本院而言,2018年我院仅招聘4名文职人员,2019年1人辞职。文职人员经过组织选拔、招录,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录用后经统一培训和与法官、法官助理长时间实务学习、磨合,达成默契后胜任审判辅助工作。文职人员工作的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执行质效的提升,造成队伍力量的人才缺失,不仅仅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更影响了法官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法院聘用制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建议

  (一)加强聘用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依托党建带队伍,将聘用制文职人员纳入党支部管理,实行人员全覆盖,以主题党日活动、支部学习会、文体活动为载体,鼓励和支持聘任制文职人员广泛参与法院事务,促进工作有效融合,让其有组织归属感。同时不断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培养其爱岗敬业奉献意识,增强责任意识,激发工作激情,使其融入法院大集体,引导他们在新时代法院事业建设中的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教育培训 提升业务能力。

  建立健全聘用制文员教育培训机制,通过调研发现,聘用制文职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未针对聘用制人员组织全省性的业务、理论等培训。应将聘用制文职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全年的教育计划中,应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审判实务、职业道德等多角度、多方向、多内容,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所在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务部门用人需要情况和聘用制人员兴趣爱好、岗位适应能力等情况相结合,进行合理分配、优化组合,建立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

  (三)提高聘用制文职人员的薪酬待遇,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

  根据省高院文件要求,聘任制书记员直接与法院签订合同,推行基本工资、等级工作、绩效工作相结合的计薪方法,实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但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未确定。建议将调整方案尽快落实到位,结合所在地区工资薪金水平,适当调整工资待遇。结合文职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任务量等情况,纳入年底考核管理,增加年底绩效奖金比例,增强工作主动性,以利于稳定聘用制文职人员队伍,增强其职业归属感和幸福感,进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留住司法辅助人才。

  (四)多措并举补充聘用制文职人员。

  加强与省内高校加强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实习基地,将政法类专业毕业生吸收到法院书记员队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并积累实务经验。对有意愿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可根据本院每年招考计划,上报符合其专业条件的岗位,为其创造考入机会,从而促进实习书记员工作热情和工作干劲、方向。在省高院统一招录的聘用制文职人员的基础上,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招聘,同时由省财政部门予以工资保障,选择能长期固定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人中选择,采取长期培养,达到审判工作需要。

  (五)内部转立 纳入机构编制。

  将通过省统一召开录入的聘用制书记员纳入机构编制,成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为聘用制书记员更名为“书记员”。建立内部转化机制,结合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综合情况,对工作岗位突出、优秀的人才,按照相应制度转立身份,可从文职人员-事业编人员-公务员三个身份的转换,成为法院的正式一员,激励聘用书文职人员工作热情和工作方向,并心存存在感,使其干工作有目标、有奋斗的冲劲。

  三、结语

  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下,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当建立规范化的司法辅助队伍,扩充聘用制人员数量,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满足当前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现状,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加强法院司法辅助专业人才建设。

  通过出台较为完善的实施办法,构建适合聘用制文员管理的配套措施,建立晋升、加薪机制,保障队伍的稳定,同时,增强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司法使命感,提高了聘用制文职人员工作的热情、调动了聘用制文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改变了当前聘用制文职人员流动量大的现状,真正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以提升审判效率。

  (作者单位: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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