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每名公民受教育权
2020-07-08 16:2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宁
 

  7月7日,2020年高考拉开大幕。遍布全国各地的40万个考场,迎来上千万名考生,这场牵动无数家庭神经的考试,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今年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集体性活动。

  教育是改变命运的阶梯。自古以来,人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现如今,教育从政策、管理、资源到收费、评价、升学,成为热议的话题。公民受教育权备受关注,每个人都希望受到优质的教育,通过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改变自身命运。

  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人降生伊始,就享有受教育权,教育对我们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知识水平也在逐渐从初中等知识水平即可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上升到高层次的知识成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考试作弊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

  2015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相继出台,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数据,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对于打击国家考试中的考试作弊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今年高考前夕,“艺人仝卓高考身份造假事件”“ 苟晶被顶替上学事件”调查结果相继公布,相关责任人被处理,教育公平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身份造假、冒名顶替等恶劣手段影响教育公平的行为,不同程度影响或改变了被顶替者的命运,更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在今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发声,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社会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而教育是个人生存发展发展的关键,教育有助于个人素质和人生发展,最终实现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与现阶段社会意识形态主流保持一致。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根本。教育受益于个体,服务于社会,教育公平关乎个人前途命运,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考场上的舞弊应予打击,考场外的运作更须关注。在依法严打考场作弊的同时,考场外运作招生、录取的作弊,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有效维护教育公平,提升教育公信力,依法保护每名公民受教育权,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