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职业精神建设之“三维”
2024-01-19 09:20: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宝玉 戎京涛
 

  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审判职业精神不仅具有法院文化的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调适等共性功能,而且具有推动法院科学发展的个性功能。审判职业精神之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基础要素、精神指引和力量供给等功能,依附的主体是广大法官这一群体,根植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肥沃土壤,是法官群体提升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加强自我约束管理、坚守司法事业的内心价值确信。笔者主要从审判职业精神所面向的职业群体、蕴含的功能价值及建设路径三个维度,对内在的职业精神文化进行具象的阐释,并尝试在日常审判管理、队伍建设中建立与内在精神文化的连接点,以期更好地以职业精神建设夯实法院文化底蕴,增强法官群体司法职业认同感、提升捍卫司法权威和公信的自觉性、能动性。

  职业之维

  审判职业精神是法官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共同的价值取向、精神追求和信仰,直接促使法院工作人员产生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尊荣感和角色意识。审判职业精神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其一是审判职业信仰。信仰是凝聚法院队伍的引领力、推动力,在审判职业精神层面主要体现为法治信仰,这既是巩固全体法官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也是法官群体共同的职业目标。其二是审判职业理想。职业理想是法官从事审判事业的动力,职业理想的缺失会造成法官职业动力的不足。重视物质待遇、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的保障,塑造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归属感,是法院文化建设、审判职业精神建设必须坚持的方向。其三是审判职业素养。法官的职业素养,主要是与法官职业特点、要求相符合的素养和品质,集中表现在法官群体的人文情感、人文行为、人文意识等主体品质上。其四是审判职业情怀。审判职业情怀是一种群体文化,将有力推动每个法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产生强烈的团队意识,推动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鼓舞并激励全体成员共谋司法事业。其五是审判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具体应包括: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等。其六是审判职业约束。法院廉政文化对司法职业具有独特价值。通过审判职业精神建设,规定法官群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一种自我约束的环境。

  审判职业精神的建设所面向的群体是广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其基本特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内生性,审判职业精神是法官内心信仰的积淀,将潜移默化渗透入法官的日常工作中,内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自觉性,审判职业精神通过对法官信念、期望、习惯、动机等微妙文化心理的沟通交流,形成以法院为载体的共同价值取向、理想、目标和追求,是法官的群体性格。稳定性,审判职业精神一旦形成,就会具有长期的稳定性,能够引导法官信仰、塑造法官精神,通过司法过程引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价值认同,审判职业精神蕴含于法官内心世界,振奋法官的精神、提升法官的状态、树立法官职业理想、强化法官职业追求,是法官群体从事审判职业、获取职业价值认同的重要动力。

  功能之维

  审判职业精神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引导法官群体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巩固人民法院的思想文化阵地。审判职业精神建设的价值在于审判职业精神与法院文化建设在内容上具有契合性。以法官群体为核心形成的法院文化,涵盖了法官的审判职业精神内涵。这些内涵,是法官群体的价值观念、司法理念等同质精神的概括,无法脱离司法公正要求的价值取向,契合了审判职业精神对提升司法能力的引导作用。审判职业精神与法院文化建设效果上具有统一性。法院文化与审判工作的理想结合点在于审判职业精神建设,抓住审判职业精神这个总牵引,有助于推进文化建设与审判工作一体发展,进而形成“围绕审判抓文化,抓好文化促审判”的良性机制。审判职业精神对法院文化建设方向上的助推。审判职业精神是司法活动中主导的价值观,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来完成。法院文化建设突出强调的司法属性、审判属性,体现于法官审判等司法构成中的文化形态,在价值功能、发展方向上具有内在统一性。

  审判职业精神的功能首先在于其人文性。审判职业精神建设能够提升法官群体的人文文化素养,引导广大法官知荣辱、明善恶、重品行,将为民举措落实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其次,审判职业精神具有导向性功能。审判职业精神建立起自身的价值和规范标准,从而引导法官与法院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保持一致,并形成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调动激发法官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再次,审判职业精神具有规范性功能。加强审判职业精神建设能够引导法官恰当适用法律,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捍卫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路径之维

  审判职业精神是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司法实践的产物,须紧贴审判中心工作,注重审判职业精神的自发实践,更注重审判职业精神的主动建设。

  加强核心价值观文化建设。塑造忠诚的政治品格。塑造法官思想精神的核心价值观文化建设,从而引导法官更加坚定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提升司法良知。通过对法官职业群体的综合教育、物质和人格保障等机制,培育法官主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自觉;强化民主意识、公开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确保司法功能得以实现。加强自我约束。围绕文化由法官创造、文化由法官共享,建立“软硬结合”,通过以“软”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职业精神培育机制,引导广大法官自觉认同、主动参与、积极融入法院管理,实现由“被动管理”向“自我约束”、由“刚性规范”向“柔性引导”转变。

  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协调利益分配能力。法官应当具备促进社会自我治理的法治化的能力,通过对社会道德、善良风俗、行业习惯等的利益考量,促进社会按照法治原则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化解矛盾,是法院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法院通过对社会矛盾的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化处理,以较小的成本缓和冲突、化解社会矛盾。观点传输能力。培养法官群体以审判案件为切入点,将判决的事实、理由、依据传输给案件当事人,使当事人认可裁判结果,实现息诉服判。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培育法官群体借助审判实践鲜活案例,研究审判理论问题的能力,以此增加在审判领域、法学研究领域的话语权和学术地位。

  打造职业尊荣感提升矩阵。发挥优秀案例评选平台作用。利用指导性案例、优秀案例评选机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平台建设,发挥好案例对法官的激励作用,在法官群体乃至全社会积极营造优秀案例的社会价值引领、司法裁判能力认同共识。加强业务专家、标兵的评选推树。定期开展审判业务专家、司法实务专家、办案标兵等评选,通过颁发证书、通报表彰等方式推动法官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找到自身价值和职业认同,激励广大法官不断优化自身思维方式,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强化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机制。扩大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的影响力,引导广大法官重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能动自觉和意识,激励法官群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法律检索、自身法律理论构建、展示司法论证逻辑和技巧。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