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的镇村诉源治理路径
——以A法庭近三年的案件情况为样本
2024-01-19 09:27: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任永常 丁琪
 

  现状:镇村诉源治理的必要性

  (一)纵向看年度案件数,诉源治理有必要

  A法庭2020年受理案件68起,比上一年度增长17.2%;2021年受理案件108起,比上一年度增长58.8%;2022年受理案件121起,比上一年度增长12.1%。呈现出连年增长的趋势。

  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案件同比增长幅度是反映社会治理效果的重要量化、显性指标,各种途径反馈的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是诉源治理工作的实质化成效体现。2019年至2022年,在A法庭体现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快速上涨折射了诉讼外的、多元的解纷力量失效,也反映出基层社会治理在诉源治理方面存在的困境:一方面法院的司法资源有限,过多的案件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会造成司法供给不足,不利于审判质效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诉讼工作程序性强,有些纠纷通过诉讼解决,不利于及时、高效、低成本化解。基层社会组织比如村两委、乡镇司法所、派出所、镇政府在纠纷化解中存在缺位和失职。基于此,面对大量的矛盾纠纷,法庭以诉源治理为抓手,积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基层社会组织、民间乡贤等多方力量,发挥其在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很有必要性。

  2023年,A法庭与其他兄弟法庭一样,通过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法治宣传、联合辖区各单位源头解纷等方式积极推动诉讼治理工作走深走实,案件数量上升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

  (二)横向看镇村案件数,治与不治差别大

  A法庭2021年至2023年9月共受理各类案件246起。

  对案件数据以村为单位进行分析,呈现出村之间差距大的特点。辖区19个村,案件数最少的村三年只有1起案件,案件数最多的村三年有41起案件。

  19个村中,三年案件总数在6件以下的有4个,占村数的21%,而案件共14件,只占案件总数的6%。而这几个村在同期的司法行政调解案件数却比较多,达到44件,大体呈现出司法行政部门调解案件多、法庭受理的诉讼案件少的特点。反映出司法所调解对诉源治理的重要作用。

  19个村中,三年案件总数在20件以上的有5个,占村数的26.3%,而案件数达125件,占到案件总数的50.8%。这几个村之所以案件数多,是因为这几个村要么是镇党委政府所在地,要么离镇党委政府较近,是常住人口多、经济活跃的村。有125起诉讼案件的同时,有163起司法所调解的纠纷。法庭办理诉讼案件和司法所调解纠纷都多,法庭和司法所同时发挥着重要的解纷作用。在诉源治理中,A法庭主动与司法所建立工作联系,形成共享信息、共解纠纷的工作联动,许多相邻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经济纠纷得以源头化解。

  对案件数据以镇为单位进行分析,呈现出镇之间差距大的特点。A法庭辖区有B、C两个镇,B镇万人起诉率明显高于C镇。

  C镇案件数少的最主要一个原因是C镇党委政府将成诉率纳入考核。法庭与C镇党委政府形成了共抓诉源治理的良好工作机制,法庭以村为单位统计年度案件数据供镇党委政府决策,镇党委政府向法庭提取相关数据后,用于对村考核,鼓励各村源头化解纠纷,做到矛盾纠纷不出村。可见,纳入考核、运用考核这一指挥棒,积极推动诉源治理是很有必要的。

  (三)深入看案件类型,诉源治理有针对性

  从246起案件的类型来看,民间借贷纠纷59起、离婚纠纷56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9起、买卖合同纠纷29起、劳务合同纠纷16起、其他合同纠纷17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0起,其他如健康权纠纷、相邻权纠纷、赡养、继承纠纷等共计30起。

  案件类型呈现出一多一少一集中的特点,即民事案件多,商事案件少,案件类型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占24%)、离婚纠纷(占23%)。因诉源治理的一种重要工作方式就是,对案件高发的行业、领域存在的普遍性、根源性问题,提出源头化解的针对性措施,故案件类型集中为进行类案的诉源治理提供了针对性和可行性。

  探索:镇村诉源治理的实践

  (一)法院系统外的实践

  党委统筹下建章立制,为镇村诉源治理提供依据。在中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下,以及县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县委及县政法委、人大等县级单位先后出台了诉源治理的相关文件,文件中对诉源治理的意义进行了阐释,对各单位应如何开展诉源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这种上层的统筹安排部署,为法庭及相关单位入村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县委政法委一站式矛调中心,整合了诉源治理力量。很多县委政法委依托综治中心,建立了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虽然部分单位不够重视,派驻人员为一些不熟悉业务的人员,但建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很大程度上集合了一些单位、行业、组织的资源,对法治解纷力量形成了一定补充,至少在形式上是一很大迈步。部分群众将纠纷提交至一站式矛调中心,一些纠纷在该中心得以通过诉讼外形式化解。

  (二)法院系统内的实践

  县级法院方面。一是牢记国之大者。县级法院不仅办理好诉讼案件,还注重通过诉源治理为群众提供更多元、更高效、更便捷的解纷服务,以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积极推动各行业、各领域的诉源治理工作。多次在党组会研究以及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工作安排、部署、推动,制定诉源治理实施方案,通过1+N+1机制,将党委政法委、各单位、法院等力量融合进诉源治理中。二是依法延伸职能。推动审判力量前移,安排院领导一对一联系全县各镇(街道办),负责诉源治理工作镇级协调、沟通。实行“一村一法官”,在村建立“法官工作室”,将法律咨询、纠纷化解服务提供至群众家门口。与工商联联合召开营商环境座谈会,为重点项目、企业指定包联法官,指导项目、企业依法运营,做好商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三是加强宣讲宣传。充分发挥上级法院与县法院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以及县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的优势,学深悟透省市关于诉源治理工作的精神、政策、文件,积极向县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汇报、报告,宣传、推介诉源治理,争取取得最大、最好、最实的工作效果。通过法院新媒体宣传平台,鼓励各位干警讲好法院诉源治理故事。四是智慧法院建设。将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服务诉源治理,实现立案服务“一网通办”,深化“互联网+枫桥经验”,实现预警、分流、化解、调解、司法确认、进展跟踪、指导督办全流程在线办理。将诉前调解从诉讼服务中心延伸至人民法庭,积极对接最高人民法院统建的人民调解平台,充分发挥调解平台的优势。

  法庭方面。一是深入群众中。法庭作为常驻基层的专业解纷力量,发挥深入村的优势,在村部广场、田间地头、百姓家中,进行普法宣传、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工作,运用典型案例指引群众行为、促进自动化解纠纷。充分运用、发掘地域文化力量,促进调解工作,开展无讼村创建工作,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二是推动镇村诉源治理。法庭将县级单位关于诉源治理的文件、政策、精神、部署,向镇党委政府推介。推动辖区政府召开诉源治理培训会,法庭法官在培训会中作为主讲人宣讲诉源治理工作。三是横向建立1+N机制。派出法庭加强与镇政府各单位、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化解纠纷。比如与派出所就健康权纠纷建立机制,在派出所处理治安案件之时,法庭即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又比如法庭与司法所建立诉源治理联动机制,联合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给人民调解员培训业务知识。四是因地制宜。比如A法庭红色资源丰富,一方面运用红色资源教育干警,发扬调查研究、深入群众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法庭邀请老红军、退伍军人参与调解。比如B法庭内辖区酿酒企业多、酒文化盛行,一方面加大酒企的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宣传涉酒法律知识,防止制假售假行为、酒后滋事、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发生。比如C法庭处于三省结合处,联合另外两省临近法庭协作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发现:镇村诉源治理的不足

  (一)法院系统外

  思想认识方面。从县到镇再到村再到普通村民,对诉源治理的认知程度梯次递减。一些单位和领导误以为诉源治理工作是一种诉讼工作,没有认识到诉讼源头是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是矛盾纠纷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从而动力不足。更是不知道如何领导、如何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行动举措方面。部分单位认为诉源治理有一个“诉”字,是法院的工作,将行动举措停留在配合、支持法院工作层面。该项工作停留在参加县委政法委或法院组织的会议上,会议结束即工作结束。虽然,镇里各单位有联合入村普法及解纷,但往往不是因诉源治理工作机制促使,而是靠法庭庭长与其他单位领导个人感情推动下的协助。

  治理效果方面。虽然诉源治理工作在持续推进,政法委也建有一站式矛调中心,但一些入驻单位并不认真化解纠纷,敷衍塞责,往往只起到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的作用,将纠纷推至法院,而不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大量纠纷仍以诉讼方式解决,司法裁判本作为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了第一道防线。

  (二)法院系统内

  法院“有心无力”。法院有推进诉源治理的“心”。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诉源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诉源治理工作进行专门督导、考核,各级法院纷纷采取建机制、搞联动、办会议等各方面的措施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但各级法院的“力”有限。诉源治理是需要各单位、各行业、各领域同向发力的社会性系统工作,但上级法院无法推动下级法院以外的下级单位工作,各级法院无法推动同级其他单位的工作,诉源治理很大程度上成了法院一家运用司法资源推动的“独角戏”,收效甚微。

  法庭人财物单薄。各级财政都比较紧张,处于财物保障末端的各镇派出法庭更是如此。诉源治理一些机制运行并不顺畅,很多工作是开创性的,“开疆拓土”中需要更多的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很多县都是一个法庭管辖多个镇办,没能实现一镇一法庭,法庭辖区面积大、干警少,故派出法庭难以抽出更多的人员、财物、时间做诉源治理工作。

  解决:镇村诉源治理的建议

  (一)诉源治理的预期效果

  法庭方面,能够直观地体现在案件数量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减少和司法成本降低。法庭办理案件的重点转为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化解社会关注度高的矛盾纠纷。法庭所办理的案件能够对行业、领域的健康发展起到引领、推动作用。

  群众方面,更多元、更高效、更便捷的一站式解纷“超市”形成,矛盾纠纷能够及时的、在源头上、从实质上化解。群众的解纷成本大幅降低。纠纷产生后,因解纷机制健全成熟,群众能够尽早从纠纷中走出,回归正常生活。群众间更加和睦。

  社会方面,社会更加和谐,人为的恶性事件大量减少,尤其是不发生因小纠纷未及时化解而引发的重大、恶性事件,公民法治素养得到提高,法治社会得到更进一步发展。矛盾纠纷不出村,不出企业、行业、系统,涌现出大量无讼村,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出累累硕果。

  (二)诉源治理的具体措施

  1.法院系统外

  党委方面。一是加强对诉源治理工作统筹、领导,把诉源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平安创建大格局中去宣传、去部署、去推进、去考核。2022年8月11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将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核,应进一步强化该意见有效落实。二是明确政法委及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权能与责任,细化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的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职能职责,特别是明确政法委统筹职责及法院的协调权限。三是夯实党组织书记责任,将诉源治理工作作为上级党组织考核下级党组织及党组织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四是加强镇村解纷力量。健全驻镇政法单位设量,将基层政法单位更多解纷力量向村倾斜。镇村调委会独立办公,完善调委会奖补、考核工作。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未设法庭的镇设立法庭或审判点。

  政府方面。一是做好对诉源治理工作的财、物保障工作。由于诉源治理工作开始时间不是很久,这项工作没能专门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财政尤其要加大对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解纷法治力量的保障及矛盾纠纷发源地——村的财、物保障。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在诉源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交通部门、人社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诉源治理具体职责,并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考核。三是依法行政。着力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做好行政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四是加大对司法部门诉源治理的支持、配合力度。与司法部门通力协作做好诉源治理工作,认真办理司法部门的司法建议。

  各群团组织方面。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国家、社会全局角度,充分认识到诉源治理工作对社会健康发展的意义,对本行业、本部门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摒弃化解矛盾纠纷依靠政法单位的消极思想。二是设立调委会。各群团组织发挥各自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优势,在本领域、行业内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化解好系统内纠纷,为其他单位的诉源治理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增强诉源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立足本行业、本领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四是提高自身法治意识,依法进行本行业、本领域的管理、治理,修改、废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自治自律规范。

  2.法院系统内

  提升审判质效。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和信息化水平,提升干警工作能力。坚持繁简分流,将更多简易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平台。精细化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提高案件的审理质效,防止衍生案件产生,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促进诉源治理。程序与实体并重,避免程序空转,注重纠纷处理实质化。优化考核指标,建立以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的审判质效评价体系。

  延伸审判职能。在办案中坚持能动司法,防止机械办案,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联系各行业、部门,采用“司法+N”的方式,联合更多力量源头解纷。对进入诉讼的案件,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实质性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认真调研审判工作中发现、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数据、依据。不就案办案,对于办理案件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依法向责任单位、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司法建议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强化派出法庭。发挥派出法庭作为镇办专业、专门解纷力量的作用,以及深入村社区,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建立“一镇一法庭”工作机制。在法庭推行“立审执合一”,以促使纠纷经由法庭一家门、通过一起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根据法庭的不同职能定位,将派出法庭的考核与院本部业务庭的考核分离,将法庭的诉源治理纳入考核。

  做好治理宣传。发挥派出法庭驻镇入村的优势,经常性在村部广场、学校、企业开展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及乡贤等观摩庭审,将审判工作打造成法治宣传活动。发挥好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将案件办理成典型案例并及时发布,做好以案释法工作,以典型案例推动婚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类案的诉源治理。

  创建法庭特色。一些法院正在进行“一法庭一特色”创建活动,可以将品牌创建工作与诉源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掘法庭所在地的地域文化、红色资源、良好传统,根据辖区位置、文化、资源、旅游、经济、产业、风情等特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文化特色促调解、促发展,提高诉源治理效果。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