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翁非法采砂 触犯法规一样受罚
2003-02-10 11:46:06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高国忠 张军
  家住平谷区的70岁的李老汉在外出时,看到有人在河边采砂卖钱,而且销路不错,也照方抓药,备好船和采砂设备干了起来。在4天时间里,李老汉在河道擅自采砂30立方米,得款550元,造成河坡坍塌10余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在永定河(含小清河及大宁滞洪区)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报经永定河管理处批准;在北运河(含温榆河)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报经北运河管理处批准;在其它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报经河段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批准。由批准机关发给开采许可证。无开采许可证的,不得在河道开采砂石。由此可知,采砂活动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还要得到批准机关发放的开采许可证才能实施的。李老汉在采砂前,既没有经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批准,更没有得到批准机关发放的开采许可证。因此,他的采砂行为是违法的。

  最终,平谷区水利资源局对李老汉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塌坡原貌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扬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