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不过户 撞车找车主
2003-12-12 15:12:22
     中国法院网讯 (西执)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车主刘某将车卖出3年,未过户。买车人张某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原告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原告赵某医疗费9936元,车主刘某承担垫付责任。

  1998年刘某将夏利车卖给张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9月22日晚5时40分,买车人张某驾驶的夏利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北太平庄桥南时,在非机动车道内,将在其车前同方向扶车滑轮行驶的原告赵某右脚压伤,事故发生后,买车人张某将其送至附近的积水潭医院治疗。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右髁扭伤。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赵某起诉肇事者张某和车主刘某共同给付医疗费。法院判决张某一次给付原告赵某医疗费等损失9936元,车主刘某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张某在出事后,又将此车卖给他人,车款已用于生活,现无力偿还债务。又找到车的户主刘某,讲清卖车不过户的法律后果,要求刘某承担垫付责任。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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