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第一案原告索赔1.7亿分文不得
2003-12-13 09:53:1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李朝涛
  昨日下午,备受瞩目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并请求行政赔偿1.7亿元案终于尘埃落定。经过7年不断的奔波和起诉和上诉,原告的索赔分文未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终审驳回陈锦洪的上诉,维持佛山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新闻背景:经委免除所有职务一夜之间扫地出门

  1986年,佛山工人陈锦洪出资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费用。1987年10月,兴业装饰公司投入自有资金98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资金150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经过8年创业,至1993年4月,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由一个注册资金20万元的小公司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集团企业。

  1994年5月3日,佛山市经委作出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决定免除陈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其为副总经理;1996年2月12日,又作出佛经工(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副总经理职务;接着就以兴业集团的名义于1996年3月29日免去陈兴业装饰公司、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职务,并先后作出佛经工(1996)035号、(1996)044号通知,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漫漫诉讼:索赔从几千万到1.7亿成为中国行政第一案

  从一个拥有千万资产公司的老板到一无所有的平民,陈锦洪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反差。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所做的,免除其3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几千万元,由此开始长达7年的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经过3年后,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陈锦洪不服广东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审。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一时引起全国轰动。

  一波三折:经委免职通知被撤销原告上诉坚持索赔偿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历经6年,虽然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变化,但终于从形式上讨回了“部分公道”,陈锦洪感慨万千,也开始看到了该案胜诉的希望,遂继续就赔偿部分上诉。

  陈的代理律师翁春辉认为,既然法院确认经委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并撤销,对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当然有理由请求行政赔偿。对这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最终结局:法院认为举证不能索赔1.7亿分文未得

  今年2月11日上午,该“行政第一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这是一件非常特殊而又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想推翻去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作出的一份判决。陈锦洪当然希望高院能够受理其1.7亿的索赔请求,只要受理就有一线生机,陈当时对记者说。

  但陈锦洪的请求没有获得高院支持,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理由为:陈锦洪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佛山市经贸局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不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原审佛山中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