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出版社巨贪“窝案”宣判
2004-02-09 15:09:20
  • 听到判决后的柴芳蓉
  • 原子能出版社原副社长柴芳蓉
  • 三名被告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子能出版社副社长、副主编、办公室副主任共同贪污案。原核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原子能出版社副社长53岁的柴芳蓉贪污171万元证据确凿,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1997年至2002年间,柴芳蓉伙同原子能出版社原副主编高泽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原子能出版社为河南省商丘市教委、项城市教委、沈丘县教委、周口地区、山东省威海市教委及河南省教育厅岳三立个人出版《社会练习册》、《幼儿丛书》、《小学AB卷学习法》、《劳动》等学生用书业务过程中,采取使用北京社会科学图书发行公司、百柳文学杂志社发行部等其他单位的发票结算书款、收款不入帐及编造支付发行宣传费等虚假名义的手段,将结算的书款、管理费等公款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1998年10 月,柴芳蓉指使原子能出版社原办公室副主任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结算原子能出版为山东省威海市教委出版《中学AB卷学习法》学生用书书款过程中,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手段,将结算书款1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1999年9月至2000年2月,柴芳蓉让孔?支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柴芳蓉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因此,柴芳蓉、高泽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柴芳蓉个人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柴芳蓉、孔?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4万余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柴芳蓉、高泽民、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职务便利,分别结伙或单独采用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柴芳蓉有期徒刑十五年,高泽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孔?有期徒刑七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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