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法院执结长达四年伤害赔偿案
2004-04-21 15:35:59
     中国法院网讯 (张玉红)  4月16日,河北省海兴县法院执结一起长达四年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同住一村的原、被告言归于好。

  申请人张亦良与被申请人张余波均系海兴县香坊乡郭庄村人,1998年8月,二人因建房发生口角,继尔打斗,张余坡将张亦良打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三级伤残。2000年3月,经海兴法院判决,认定张余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父母赔偿原告张亦良医药费,误工费、陪床费、伤残补偿费等共计60400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仅赔偿原告12500元。2000年6月,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告入狱,家境贫困且对立情绪极大,虽经法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均以无钱为由搪塞。海兴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处评估作价裁定抵偿原告,但被执行人仍口服心不服,两家磨擦不断。

  为使两家消除积怨,促进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保证社会稳定,执行人员经过多次深入村支部、村委会了解情况,给原、被告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原、被告的家族进行交流谈心,说服他们做双方的工作,终于使被告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作价抵偿给原告。在海兴法院的主持下,将被告的房屋进行了处置,折价27800元赔偿给原告,帮助原告办理了宅基使用证,并将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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