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第十七届大会开幕式上的致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 肖扬(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2004-05-17 08:43: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尊敬的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第十七届大会在中国北京隆重举行,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界的一次盛会,也是各国仲裁界、法律界朋友互相学习和交流的很好机会。在此,我谨对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各位来宾和朋友致以诚挚的问候!

    各位知道,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非常贫穷和落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和更快速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重视并坚持依法治国,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并与世界经济法制相衔接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交流、合作与发展。

    当今世界,随着跨国投资、贸易及其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纠纷亦必然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法院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途径,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纠纷的惯例,已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权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高度重视国际商事仲裁。经过50余年的发展,中国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之一。中国涉外仲裁的丰富实践为中国的仲裁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中国颁布了仲裁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而且赋予仲裁裁决以法律上的可执行效力。中国法院依法对仲裁活动予以有力支持的同时,对仲裁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督。中国法院不仅确保有效仲裁协议的实现,而且可应当事人申请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应当事人申请提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中国法院还依法对仲裁裁决实行可予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双重监督,以体现仲裁公正。中国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陆续制定并实施了三十多项关于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就下发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这次会议为各国仲裁专家交流和探索有关仲裁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我真诚希望,各位专家通过这次会议,不仅能进一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且能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经济和法制的了解,并有更加深刻而直观的感受。

    在此我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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