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效的基层法院队伍监控机制
2004-06-08 14:58: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文勤
  我国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但日前在内在监控机制上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法院工作人员的本土化是基层法院的一大特色。在乡土文化积淀深厚的我国,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难以摆脱由亲情、友情、乡情及种种复杂关系所交织而成的密网,也对法院管理监控制度的落实产生了冲击。实践中,关系案、人情案现象的存在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其次,分散的法庭设置也给基层法院的统一监控带来了不便,加之有的地方因编制少、任务重而不得不聘用临时人员进入法院协助工作,也产生了不少潜在的隐患。

  要真正搞好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就必须针对上述问题予以改进和完善,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它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一、审判监控

  审判权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即每个审判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实践证明,对审判活动实行行政化管理非但不能有效地实施监控,反倒降低了效率,使审判责任无法落实。目前推行的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选任制、审判流程管理以及立审、审执、审监三分立制度,在法院内部建立起对审判权的分权制衡、权责统一、环环相扣的监控机制,可以说是比较合理的,不少法院已创出了成功经验,不再赘述。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是在审判权的分配上,要推行任职交流、回避制度,法庭人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任职,热点岗位要定期相互交流,以有效克服乡土文化和关系网的影响。

  其二是在法庭的管理上,交通便利、条件许可的地方当然以实行全院统一监控为佳,比如可采取电脑联网等手段;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机关监控部门定期对各法庭的立案、审限、结案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目前普遍设置中心法庭的情况下,对法庭的管理只要工作力度和细致程度到位,应该说并不复杂。

  其三是要加大审核和奖惩力度。在逐步推行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负责制的情况下,事先阅卷把关的做法将被废弃,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注重提高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综合素质的同时,必须加大事后审核和奖惩力度,对所有报结案件要组织精干人员进行审查,分出优劣并给予相应奖惩;对不适宜继续享有裁判权的人员及时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予以重罚;对存在错误或失误的案件及时进行纠正;对违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使握有裁判权和执行权的法官面对违法违纪的高成本、高付出而不愿、不敢违法行使手中权利,保证司法权力的“公正与效率”。

  其四是必须明确界定临时人员的工作范围,只允许其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劳务工作,如驾驶、保洁、保卫、送达、通知、记录等等,禁止其参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同时也要在人员的选用上把好关,在使用中要定期考核,及时清除不合格人员。

  二、操行监控

  良好的操行是保证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必备要件。品德高尚、刚正不阿、清正廉明、无私无畏是一个优秀法官所应具备的品行。在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引导法院工作人员自觉提高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有效抵御不良现象的侵蚀,做一个高尚的、脱离低级趣味的人,把法律的公正、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以实际行动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大监控力度,经常性地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检查各项纪律的落实情况,建立与法官家属的密切联系,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进行有效的引导,禁止法官参加任何可能有损于司法公正的娱乐、博彩、经商牟利等活动,促使法官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纯净的心理状态,为公正司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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