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第一贪”系列案四被告一审宣判
2004-07-12 16:27:47
     中国法院网讯 (赵皖) 

7月12日,“安徽第一贪”尹西才的同案犯安徽金蟾药业总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景华、财务副总王中淳、技术科长关莉贪污案和安徽省濉溪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江峰挪用公款案,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10年,其中二人被并处没收财产。据悉,对其余数名被告人也将于近日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景华任安徽金蟾药业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经尹西才安排,将公司所得的技术设备转让和安装调试费5万元及小金库公款50万元侵吞,并将其经手的1.5万元据为己有;1998年,王中淳伙同尹西才将公司所得的17万元货款侵吞,王中淳分得10.5万元;1998年至2003年,关莉在尹西才的安排下,通过将销售的药品款不入帐、不开票的方法,四次侵吞公款86.8万元。案发后,三人均退出了全部赃款。1997年3月27日,江峰伙同尹西才在共谋并参与策划后,共同实施取得挪用款10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1999年12月25日,江峰经手归还贷款100万元。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景华、王中淳、关莉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陈景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中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莉在案发后,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部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能如实交代,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全部退出,悔意诚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陈景华、王中淳、关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三人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江峰的挪用行为构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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