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防非典行政案被判违法
2004-09-28 09:12:26
     中国法院网讯 (陈水娣)  近日,江西首例防非典行政案审结,弋阳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局等四被告宰杀养殖户的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5万元。

  原告金键康系一下岗工人,其经被告江西省弋阳县林业局批准,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于2003年12月14日购进种苗果子狸31只,价值49400元。2004年元月8日,江西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随后,上饶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局联合转发了紧急通知。元月15日,弋阳县卫生局以弋卫食监字〔2004〕第007号向原告养殖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月19日,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组成联合执法人员,到金键康的养殖场作了政策宣传后对金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消毁。事后,县林业局和旭光乡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分别答应补偿金1万元5千元损失。金键康因补偿过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弋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键康驯养果子狸种苗经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了驯养资格,购进的渠道合法,属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四被告从防止非典的高度执行省、市卫生、林业等部门的关于加强果子狸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原告金键康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无不当,但对金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消毁,超过了省、市各部门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宰杀金键康饲养的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共同赔偿金键康经济损失5万余元。

  弋阳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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