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化粮”做米粉 不服处罚再遭败诉
2004-09-30 09:13:12
     中国法院网讯 (刘量力 童 行)  因销售陈化粮而被行政处罚的罗秋成,不服处罚提起诉讼。今天上午,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认定铜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处罚对象准确,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予以维持。

  2004年1月至2月间,铜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米粉作坊主廖某、尹某在生产加工食用米粉过程中所用大米色味异样,经调查后证实,该批大米是罗秋成销售的,其中售给廖某5吨,每吨价格1660元,售给尹某4吨,每吨1760元,两人合计共9吨,计15260元。经抽样检验该批大米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陈化粮。6月14日,铜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罗秋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3052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260元。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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