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超越职权行政一审败诉
2004-12-08 14:54:14
     中国法院网讯 (西政)  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决定案进行了宣判,北京市司法局因行为超越职权而一审败诉。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5月9日,第三人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为高芝出具了(88)西证字第451号公证书,高芝将自己名下西城区宏庙胡同3号房屋10间遗留给高兰。1998年2月高芝死亡后原告得知该公证书内容,1999年3月10日,原告以西城区公证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公证书,法院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裁定驳回了其起诉。2002年7月29日,被告依原告的信访信作出不予撤销“451号公证书”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被告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决定,但未责令其重作。2004年1月30日,被告作出不予撤销“451号公证书”的决定。原告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2004年6月2日,司法部作出维持被告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不服被告的不予撤销公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西城区公证处出具的(88)西证字第451号公证书的公证当事人是高兰(化名),而不是高芝(化名),故该公证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辩称,451号公证书真实、有效,已经人民法院确认,因而该行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三人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称,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时符合程序规定,被告的行政决定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西城法院认为,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被告作为第三人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受理原告对第三人的公证书提出的申诉并作出不予撤销的行政决定,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

  因对(88)西证字第451号公证书有异议,原告曾于1999年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本院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其起诉。在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再受理原告的申请并作出决定,因而被告再次作出决定,有悖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撤销。综上,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京司发[2004]25号关于不予撤销西城区公证处(88)西证字第451号公证书的决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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