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发改委胜诉"职高"招生收门票案
2004-12-10 14:44:03
     中国法院网讯 (冯松)  北京市海淀区外语电子职业高中在招生咨询活动中擅自收取门票,受到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处罚,其不服处罚而起诉。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淀区发改委对外语电子职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外语电子职高在承办1999年至2001年海淀区职业高中招生咨询活动中,按照每人2元的标准收取门票费,总计收取36208.30元,但其并未获得收取门票费的行政许可。2002年11月,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即原北京市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发改委)于2004年3月3日对外语电子职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外语电子职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属于“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对外语电子职高作出限期30日内退还全部门票费36208.30元,逾期未退或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外语电子职高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并起诉到法院称,海淀区职业高中招生咨询活动是由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教委)举办的,其作为承办学校,收取门票费是根据海淀区教委的统一规定和海淀区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的指示。其收取的门票费收入亦根据海淀区教委的决定作为其费用补偿。外语电子职高请求法院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中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除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物价局外,本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外语电子职高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收取门票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海淀区发改委在查明事实后,依据上述规定,对外语电子职高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因外语电子职高收取“门票费”,属自收自支,其主张门票费是受海淀区教委的委托收取的事实,没有充分、合法的凭证。因此,海淀区发改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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