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并重 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2004-12-13 14:43: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院长 杨亚新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能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为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做到公正、高效,以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强化司法工作,着力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践司法为民。只有这样,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落实和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

  在现代社会,司法活动不仅是人类解决各种冲突和纷争的权威手段,也是体现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只有通过司法活动的公正执法才能得以具体实现。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司法保障工作的要求,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为实现这一主题,人民法院就必须按照司法为民要求,把司法为民作为全部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根本宗旨。新的一年,我院经过深入调研,认真拟定思路,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发展目标,确立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围绕大局和工作主题,主要从执法思想、司法观念、司法效率、司法便民和司法利民等方面强化司法工作,着力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坚持司法为民思想,始终把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是指在人民法院具体司法实践中,按照司法为民要求,思想观念上做到亲民、工作措施上体现便民、实际效果上体现利民。“司法为民”,基本含义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关系,正确认识司法权的本质特征,才能更好地立足司法为民,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目的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最强烈的问题,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利,让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司法救助。实践中,我们坚持司法为民的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思想上坚持以民为本,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加大司法服务力力度;在感情上始终贴近人民需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院离建立现代化法院目标尚有很大差距,司法保障和服务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理清思路,正确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坚定司法为民指导思想,转变观念、负重拼搏,将“发展是第一要务”当作全院工作首要目标,一心一意谋发展;需要把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与时俱进,拓宽服务渠道,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举措;需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司法为民与司法中立的关系、不告不理与司法救助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多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需要在司法服务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在遵守“公正、公平、公开、中立、高效”原则下,正确解答当事人咨询,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亲和力和公信力,确立好“三个统一”目标:即一是坚持司法公正与服务大局的统一,以服务大局的成效体现司法公正;二是坚持严肃执法和能动执法的统一,找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点;三是坚持强化审判职能与延伸司法服务的统一,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我院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强化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力争在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上有作为。

  二、转变司法观念,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增强司法为民意识

  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实践司法为民必须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作为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动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我们着力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在思想观念上务必坚持司法理念创新,增强司法服务意识,才能在服务大局和司法保障工作上有所作为,达到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目标。 

  诚然,司法为民和现代司法观念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现实基础,应当成为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衡量工作成败与得失的基本标尺。发挥审判职能,确保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应坚持以司法为民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从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四方面有机统一,真正在维民权、保民安、排民难、解民忧等方面有所作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转变观念,自觉实践司法为民,强化服务意识。司法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我们从思想和观念上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理解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审判工作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全院要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工作要集中精力,认真做事,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处理好每一次群众来访,执行好每一个案件,自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之中,切实做到司法保民、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安民和司法得民。以新的思路和新的标准,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都充分体现公正、高效,自觉做到尊重、相信、关心、爱护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对于进一步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公正是生命,而效率是公正必要的补充,正如通常所说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正,或者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所以公正与效率要实现的根本目标就是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通过公正的审判,通过有效率的审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

  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诉讼法律价值目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建设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要关注民生,着力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诉讼效益观念,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少的诉讼成本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坚持司法为民,转变工作作风,关键是要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司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必须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言行,随时与服务网络保持联系,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诉讼,切实为人民群众和当地政府排忧解难,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切实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工作重心是审判,要通过审判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保障制度,不仅要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反映效率要求。因此,司法为民必须追求效率的最大化,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避免重复的诉讼活动 ,杜绝案件久拖不结,以审判提速来提高司法效率,要实现司法高效,必须做到“四快”:即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快、信访接待处理快。狠抓作风建设,全面转变队伍的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效能,倡导不拖、不压、不中断,一口气办完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想人民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树立良好司法形象。

  提高司法效率,还应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加强自身建设和修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认真拟定思路,加强效能建设;紧紧围绕工作主题,强化审判,提高质量和效益,坚持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确有冤情的老百姓能够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把司法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进一步深化法院的改革,着力建立“四个方面”的科学机制,即审判质量效率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内部管理机制和审判监督机制;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每一环节,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推行繁简分流,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积极为群众诉讼提供方便,认真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和立案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坚持诉讼效率原则和审限观念,建立和健全防止案件超审限和超执行期限的长效机制,防止超审限案件发生;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发生;推进便民建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同时做好诉讼指导工作,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诉讼风险提示机制,科学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允许公民持身份证旁听案件庭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等方式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需要援助的对象及时得到救助,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环节,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扩大司法服务层面,完善与群众零距离诉讼举措

  完善司法保障工作要大力提倡司法便民,切实改变“管理型司法”为“服务型司法”,转变工作作风,一切改革措施、管理方式以及工作方法都要考虑如何方便老百姓打官司,不能只图自己管理方便、工作方便,而增加老百姓的不便。坚持司法护民,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司法便民,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司法为民,不仅要公正高效,还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便捷、畅通的诉讼保障机制,完善与群众零距离的诉讼举措。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着力废除衙门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方便群众着想,变自己方便为群众方便.着力建设司法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司法服务网络,密切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各业务庭之间保持服务网络间的联系,相互协调,加强服务意识,克服主观主义和片面主义,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司法便民,还要创新服务举措,妥善审理群体性涉诉案件和“三农”案件,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相邻纠纷案件;严格执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服务谋发展,以质量促效率,落实司法服务举措,讲求实效,真抓实干,以建设服务网络为契机,力争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服务一方。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最突出、最强烈的问题,创新司法为民举措,将便民、利民诉讼落实于审判实践,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着力诉讼活动便民利民、着力信访接待下功夫、着力案件审理质量与执行效率、着力服务质量、着力求真务实,以务实、创新、发展的精神状态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诉讼的便利,扩大司法工作层面,实现与群众零距离诉讼目标。根据不同的经济区位条件,尽可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化诉讼环节,创设方便的诉讼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便群众提起诉讼,表达诉讼请求,在旅游风景区、集贸市场等旅游、消费纠纷易发场所,通过定点收案、巡回办案和“流动办案”等方式,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即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基层调研,密切与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联系,联系群众、联系基层,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基层干部和群众沟通,推动和改进法院工作。深入农村、深入社区、深入企业,开展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活动,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便利于民,服务于民,取信于民;积极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与辖区企业、村民的司法服务网络体系,共同构筑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五、坚持司法济弱原则,强化司法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完善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工作要坚持司法利民,把是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于各项审判工作之中,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坚持“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观点,认真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扎实做好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坚持司法济弱原则,强化司法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加大对涉农案件审理,严厉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关注群众的疾苦和老百姓的生存及生活条件,切实为弱势群体伸强正义,主持公道。

  司法济弱,这是司法保障的人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司法为民,要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要有怜悯之心,关爱之情,救济之责,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要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院在工作中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广而告之,旨在避免当事人因行使诉权不当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降低诉讼成本;送达诉讼指南和司法服务卡,引导当事人诉讼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联系;开展走访企业活动,召开“区属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家座谈调研会”,为企业家讲解法律、法规,解答提出的涉讼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召开“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座谈调研会”,通过沟通和联系,共同营良好的执法环境,推动行政诉讼的开展;对一些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社会特困群体等特殊群体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案,快审判和快执行,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司法利民。

  我院通过推行各项便民、为民和利民举措,努力让诉讼参与人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公平和人文关怀。具体来说,从三个方面体现:一是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在同等条件下,作出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或判决;三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援助,如减缓免诉讼费和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等。司法济弱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障弱势群体不为强势所欺,不为权势所压,有冤能伸,有理能讲;能够在强势、权势面前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同等司法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坚持司法公正,确保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关注民生,确保民权,群众实现司法保障的核心内容。

  我院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契机,以“公正执法树形象”和“双争”活动为载体,以司法公正为目标,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围绕大局,强化职能,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着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着力构建“铁案”上下功夫,在审判工作中明确“八个提高,四个减少,一个缩短”工作目标,即提高调解率,减少判决率;提高业务素质,减少二审改判、发回率;提高息诉服判率,减少上诉率;提高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率;提高结案率,缩短审理期限;提高执行率,减少上访率;提高裁判文书论理质量;提高群众满意率。书记员工作应做到规范庭审记录、规范卷宗装订和归档。强化案件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院、庭长加强对案件监督和指导,院长对重大案件要亲自审理;考评和督查小组要加大案件的考评督查力度,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案件讨论和交流工作,建立健全审判质量考核、督查机制,严把案件的审判质量关,切实把评查工作经常化。对好的案件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质量差的案件要通过程序予以纠正,属于办案技能和业务水平方面的问题,要吸取教训,认真改进;对故意违法审判的则严肃贪污依纪处理,努力提高我院案件的审理质量,逐渐建立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有亲切、明白、方便、公平、公正、高效的感受。

  七、扎实抓好法官队伍建设,夯实司法为民工作基础

  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工作质量如何,司法为民的水平如何,关键要靠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司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也相应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我院把法官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人才兴院。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完善法官职业监督”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全院的司法形象。加强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在坚持司法为民和便民利民诉讼原则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省法院“六条禁止规定”和有关廉政纪律和审判纪律,举止庄重、行为端正,语言文明、着装整洁、态度严谨。

  首先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把班子建成一个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威望、抓管理,善指挥、能战斗的法院班子;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做到的领导首先做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做的领导首先不做,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狠抓班子建设的同时,特别要加强中层领导的管理和教育,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其次抓好法官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教育,做到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教育干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努力克服特权思想,坚决消除衙门作风,使法官能摆正自己的身份和位置,明确自己职责,把实践司法为民当作一种自觉行为;从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入手,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切实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教育,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三个方面”的教育,即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遵纪守法和清廉教育,促进全体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和地位观,努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抓好“三个方面”的能力培训,即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技能。

  第三,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规定,完善院、庭、室、科、队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强化归口管理。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别签订目标管理和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规范队伍八小时外的管理和法官与律师关系,加强社会监督等制度,严格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的纯洁。切实做到制度管人,人管制度.同时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作风建设,真正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实现让党放心、使人民满意的目的。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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