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喜膳”要申请鞋商标被驳回
2004-12-27 15:15:44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成都一家食品公司申请在鞋类商品上注册“金喜膳”商标,因与韩国明星金喜善中文译名仅有一字之差,且读音相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原告是成都一家名为金宫味业食品的公司,2001年10月,原告欲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注册“金喜膳Jin xi shan及图形”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被驳回,原告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韩国明星金喜善中文译名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决定驳回原告注册申请。金宫味业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原告金宫味业公司提出,自己要求注册“金喜膳”商标是善意的,在25类鞋等商品上没人注册过“金喜善”商标,自己注册使用“金喜膳”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虽然与韩国明星“金喜善”的中文译名有些近似,但“金喜膳”三个字本身并不是任何不良思想或不良事物的表示,自己申请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并不会对金喜善本人的声誉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在道德层面上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被告商评委指出,原告将商标中的“膳”字表现为左右两种不同的颜色,突出了“善”字,易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中的“金喜膳”认读为“金喜善”。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申请的商标中的“膳”表现为左右两个不同色阶的部分,突出了“善”字,还以美女侧面图形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的相关联想。原告将与韩国明星金喜善名字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原告与金喜善有某种联系,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社会不良影响。据此,作出维持商评委复审决定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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