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凭祥市市长邓呈壬贪污3万元一审被判三缓三
2005-01-14 11:24:21
     中国法院网讯 (黄飞)  1月1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凭祥市市长邓呈壬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邓呈壬已退出的犯罪所得3万元和交给司机保管的10万元退还凭祥市边贸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8日,邓呈壬指示凭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黄汉军(另案处理)以“关于拨给奖励经费”的名义,由凭祥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给予有关部门奖励20万元的请示,尔后由邓呈壬在请示上签批“同意从市边贸局预算外资金列支贰拾万元”,黄汉军即安排市政府办公室人员黄金蝉到边贸局提取现金20万元人民币,由黄汉军将钱交给邓呈壬。邓呈壬将其中的17万元以“慰问金”的形式分别送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后,侵吞余下的3万元。

  2002年3月18日,被告人邓呈壬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004年5月8日,他到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归案后,邓呈壬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退出了现款25.4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呈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关于拨给奖励经费”的名义,通过凭祥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从凭祥市边贸局提取现金20万元人民币,邓呈壬将其中的17万元以“慰问金”的形式分别送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后,侵吞余下的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邓呈壬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呈壬归案后能积极退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呈壬的犯罪情节及其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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