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司机违章不服处罚告交通队败诉
2005-02-24 13:30:47
  • 原告在法庭上
  • 被告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赵志刚 曹英)  今天上午,毕先生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毕先生要求被告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毕先生诉称,去年10月19日14时许,他驾车由南向北行至中粮广场与恒基中心夹道处掉头,被告执勤民警在未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毕先生认为,该路口标线模糊不清且未设置禁止左转或禁止掉头标志,客观上造成辨认错误。而且他出现违章的时间是在下午2时,当时行人和车辆都很稀少,客观上没有造成交通障碍。按照有关规定,对于这类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告应当在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因此,毕先生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处罚过重,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则在答辩中表示,根据事发当日执法民警出具的执法经过证实,原告驾车在人行横道掉头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民警将车拦下进行纠正,口头告知原告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该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后,民警未采纳其意见,当场开据了处罚决定书,原告也在当事人签字一栏签上了名字,随后民警将存档联交回交通队。三天后,原告向东城交通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尽快在当地设置明确的禁止标志。12月8日,东城交通支队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并于次日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因此原告理应对其违法行为负责,被告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了判决,本案中,根据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出具的执法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认定原告存有在人行横道掉头的违法行为,理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民警依据原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人行横道掉头的违法事实,当场认定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法定情形,应当给予处罚,从而决定对原告处200元罚款处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并无不当。因此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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