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医院猝死 3医务人员不服处罚告赢卫生局
2005-04-22 16:07:13
     中国法院网讯 (樊斯坦 涂文竞 耿明军 正平)  病人在医院因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卫生局以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在患者治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医疗过错行为,给医院和三名医务人员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文书未依法向三名医务人员送达。日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十堰市卫生局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卫生局对三名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2003年4月1日9时许,患者盛某因身体不适到湖北郧阳医学院白浪医院就诊,门诊部医生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给予先锋必3.0g,地塞米松10mg静脉滴注治疗,患者拿药后到住院部外妇科病房找到熟识的护士徐某为其输液,其科主任孙某和护士长刘某在场未对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当静脉穿刺成功不久,患者盛某出现咳嗽、呼吸费力、呕吐等症状,护士即停止输液,并给其服用一支葡萄糖(20ml),患者症状无缓解,并出现口唇青紫,四肢紫绀,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2时10分宣告死亡。

  当天,经法医学会对患者盛某的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患者系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死亡。同年9月,十堰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对患者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9月11日,该医学会作出十医鉴定[2003]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白浪医院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后因故放弃申请。

  2004年6月12日,十堰市卫生局向白浪医院及孙某、刘某、徐某三人发出040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月14日作出十卫发[2004]81号《关于白浪医院“盛某医疗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该通报决定对白浪医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给予孙某、徐某吊销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处罚,给予刘某停止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罚。同月23日,十堰市卫生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白浪医院及孙某、刘某、徐某作出了[2004]第00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这两次处罚文书均未依法向孙某、刘某、徐某送达。后孙某、刘某、徐某三人委托律师与十堰市卫生局、白浪医院交涉时,于2004年10月取得[2004]年第00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后,提起该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和规范性文件。故法院依法判决十堰市卫生局撤销对孙某、徐某、刘某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