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疑强奸不成立 嫌犯讨要万元精神损失
2005-05-26 15:56:42
     中国法院网讯 (农立海 张瑞明)  许某之女遭人强奸怀孕后,徐某疑是陆某所为并报案,陆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经DNA鉴定,陆某与与许某之女所生的婴儿没有亲权关系。陆某便以许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5月20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与许某都是龙州县龙州镇同一个村的村民。许某之女(先天性弱智)被他人强奸怀孕后,许某怀疑是陆某所为,于2004年5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为此,龙州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3日依法传唤陆某到该局作讯问笔录。次日,该局公安人员依法到陆某家提取了他的血液,与许某之女产下的婴儿一起送到广西公安厅做DNA亲权检测。经检验鉴定,婴儿与陆某不存在亲权关系。

  2004年9月20日,陆某以许某诬告其强奸的事实,导致他被公安机关传唤做亲子鉴定,造成其人格及名誉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许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许某辩称,陆某被公安机关传去做DNA亲子鉴定,那是公安机关破案的需要,自己从未宣扬陆某强奸其女儿的事情,没有损害原告陆某的名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龙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只有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时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当被告之女受到他人强奸怀孕后,被告作为其的法定监护人,行使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益,被告没有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而是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原告,并未采取公开的方式在公共场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原告。虽然被告之女产下的婴儿与原告之间无亲权关系,但被告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原告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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