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成绩囊入网中 武汉一公司侵权赔偿20万
2005-06-03 11:46:48
     中国法院网讯 (涂莉)  近日,通过网站发布并不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详图,并声明对工程设计资料享有“版权”的湖北武汉安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珠海安德路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原告3万余元人民币的合理费用。

  原告珠海安德路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安德路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2002年11月,美国NEW CENTURY DEVELOPMENT COMPANY,INC.(USA),即NCD公司与安德路公司签署了《详图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NCD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详图委托给安德路公司设计,NCD公司收到安德路公司交付的设计详图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结算款汇给安德路公司;同时,安德路公司对NCD公司负有保密责任,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等。2003年5月,NCD公司与安德路公司又签署《保密协议书》,安德路公司承诺为NCD公司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故意和过失)泄密,并约定违约金按20万元人民币计算。

  2003年2月和8月,安德路公司两次接受美国NCD公司委托,完成两项工程详细设计图的设计任务,并将设计详图交付给NCD公司。2004年7月,NCD公司向安德路公司提出质疑,反映武汉安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卓公司)网站上宣传时,将上述工程设计详图作为安卓公司设计业绩,招揽业务。据此,NCD公司要求安德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从同年8月开始,分3次从应付的工程设计费用中,扣除总计为2.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万元)的工程款项。

  安德路公司认为自己作为上述涉案工程设计详图的著作权人,从未许可他人公开或利用上述工程设计图纸,安卓公司盗用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等资料,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虚假宣传,招揽客户,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安德路公司遂于2004年9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等。

  法庭一审审理认为,安卓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及利用自己并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设计详图,声明对该工程设计资料享有“版权”,将此作为安卓公司的业绩进行商业宣传及用于招揽业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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