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原人大副主任受贿8.5万被判3年
2005-06-08 16:53:38
     中国法院网讯 (樊斯坦 黄亚东)  6月5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团风县原人大副主任秦海棠受贿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秦海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的判决。

  秦海棠,湖北省团风县人,1996年至2002年任团风县教委主任,2003年至2004年6月被捕前任团风县人大副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时任团风县教委主任的秦海棠,1996年收受团风县建筑商陈某、卢某现金1万元,将该县教育系统造价200万元的办公楼工程交他们承建。1997年8月至2001年8月,秦海棠先后四次收受黄冈市人寿保险公司夏某、李某现金1.1万元,将学生平安保险业务交给该公司承接。1999年至2003年间,秦海棠以帮他人安排、调动工作、落实职级待遇、提拔干部和解决学校职工编制、民师转正等为由,先后收受该县教育系统相关人员现金6.4万元。 

  2月25日,罗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海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34笔共计金额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全部赃款,可减轻处罚,故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后,秦海棠不服上诉至黄冈中院。

  黄冈中院经开庭审理查清事实,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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