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含笑终审被判按约偿还56万车贷
2005-06-28 09: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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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任淳艺)  铁路文工团演员含笑,贷款购车后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担保其贷款购车的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56万余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含笑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作出其给付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6万余元代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

  2003年3月9日,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含笑签订了一份69.8 万元莲花跑车的《贷款购车合同》。双方约定:首付14万元,其余55.8万元由含笑向银行申请五年期汽车消费贷款。根据银行要求,在含笑偿清全部贷款之前,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含笑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含笑需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或提供第三方担保。无论含笑以任何理由拒不偿还贷款,导致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贷款银行履行保证责任的,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含笑追偿贷款的全部款项和合理经济损失。自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至含笑实际偿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含笑按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的万分之三向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期违约金。

  当月10日,含笑、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含笑向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莲花牌汽车。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含笑发放了贷款。含笑仅支付了2003年4至6月贷款本息,当年7至2004年10月,累计拖欠十六期还款。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保证条款履行保证责任,代含笑向银行偿还了全部剩余贷款本息56万余元。

  2004年8月,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含笑偿还56万余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

  含笑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其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当,致使自己未能出庭应诉;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自己即放弃购车,未与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车事实没有发生,亦未交纳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故保证合同不能成立。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含笑未履行合同义务,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借款保证合同代其承担了还款义务,故向其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含笑否认存在购车事实,主张的不存在还贷责任、保证合同不成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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