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对144种情形界定案件标准
2005-08-31 15:43:37
     中国法院网讯 (谭晓兵 曹幼峰 徐伟)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案件评查工作两年来,依照《案件质量差错界定标准》五个方面144种情形,共评查案件2876件,评查法律文书8460份,评定优秀案件92件,优秀裁判文书197份,案件差错率由评查初期的21.8%下降到2.4%,文书差错率由32.6%下降到3.2%,案件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重点针对办案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法律适用不规范、裁判文书不规范的情况,从立案审查、诉讼费用的收取,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案件定性、事实证据的认定、适用法律、案件调解、执行、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审查代理人诉讼、采取诉讼保全或诉讼强制措施,委托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具体列举出144种情形, 按照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界定为案件瑕疵、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等次。

  该院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中,以提高案件质量为中心,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为切入点,不断加大审判质量管理的力度,近期完善并修订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实施细则》及《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认定瑕疵、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界定标准》,为科学评价法官办案质量提供了客观依据。 并具体规定了案件质量评查范围、评查程序、评查工作制度,细化了案件差错标准,突出了对不规范审判行为的认定,新增了法官庭审能力和合议庭评议案件能力的考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差错责任的承担主体。

  该《标准》还特别将社会评价作为考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对因差错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或群访,或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一律界定为严重差错案件。从而促进法官在办案中进一步增强信访意识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唐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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