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二 标准答案部分)
2001-09-01 09:55:27
  试卷二答案

  一.填空(每题1分,共12分,少答或答错者无分)

   1.收益处分 2.财产交付 3.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侵权行为 5.被侵害 6.避免 克服 7.婚姻登记 8.赔偿经济损失 9.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0.丧夫11.晚辈直系血亲 12.父母

  二判断.(共20分,每题1分)

   1.错 2.错 3.错 4.对 5.错 6.对 7.对 8.错 9.对 10.对

   11.错 12.对 13.对 14.错 15.错 16.对 17.错 18.错 19.错 20.错

  三.选择

   (一)单项选择(共22分,每题1分)

   1.D 2.C 3.B 4.B 5.B 6.B 7.C 8.B 9.D 10.B 11.D 12.C 13.C 14.D 15.C16.D17.D 18.D 19.D 20.C 21.D 22.B

   (二)多项选择(共12分,每题1分)

   1.BCD 2.BCD 3.ABD 4.CF 5.BC 6.BE 7.ACD 8.CD 9.AC 10.ABCD 11.ABC 12.AC 

  四、简答下列各题(每题2分)

   1.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全对给2分,答对三点或两点给1分,否则不给分)

   2.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对给2分,答对三点或两点给1分,否则不给分)

   3.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全对给2分,答两点给1分,否则不给分)

   4.①赔偿损失;②支付违约金;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④赔礼道歉。   (全对给2分,答对三点给1分,否则不给分)

   5.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任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全对给2分,答对四点或三点给1分,否则不给分)

   6.①起诉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应着其解除同居关系。(凡答"婚姻"关系者无此分)

   ②孩子和财产问题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办理

   (上列两点意思都答全者给2分,对1点给1分,否则不给分)

   7.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同样由兄、姊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答出上列意思者给2分,意见不全酌情给1分或不给分)

  五、剖析实例(每题4分)

   1.答案要点:

   ①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16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

   ②王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分标准):全对给4分,即每一点为2分

   2.答案要点:

   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用户损害的,由产品制造者(即电瓷厂甲)、销售者(即交电公司乙)承担民事责任。丙可以向甲、乙索取赔偿。

   ②运输途中损坏的,使用单位丙向甲、乙索取赔偿;而甲、乙有权要求运输公司丁赔偿损失。评分标准:全对给4分,即每一点2分。

   3.答案要点:

   ①甲明知自己的牛性子不好,可能给乙造成损害,却没有主动避让,并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应负主要责任。

   ②乙听到甲的警告后,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对损害结果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③根据民法通则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评分标准:答对全部要点给4分,只答对两点的给3-1分。   4.答案要点:①首先,根据"高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定甲先于乙死亡。

   ②甲死,其四子(包括乙)继承其遗产,现乙死,共继承份额当有其妻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余者由乙妻、子分。

   ③乙先于甲死,乙的继承份额由乙子代位取得,乙妻无份。评分标准:答对全部要点4分,答对第1点给2分,答对2或3各给1分。

   5.答案要点:

  楼房三间,应该由金玉全部继承。因为:

   ①楼房三间,是徐勇与王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王兰、徐勇共同所有,所以徐勇死后,楼房三间不完全是徐勇的遗产,只有一半是徐勇的遗产。

   ②徐勇死后,三间楼房的一半作为徐勇的遗产,由王兰继承,并给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徐建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因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兰及胎儿,故徐建无权继承。此时三间楼房属王兰及胎儿所有。

   ③胎儿生产后第二天死亡。新生儿的财产由他的母亲王兰继承,徐勇是新生儿的伯父没有继承的权利,这时三间楼房全部属王兰所有。

   ④王兰死后,金玉是她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王兰所有的三间楼房只能由金玉全部继承。评分标准:全对(要点)给4分,每点1分。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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