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五 标准答案部分)
2001-09-01 10:49:10
  试卷五(律师实务)

  一.填充(每题1分.共10分)

   1.任何单位个人2.委托收费3.委托人4.司法行政机关

   5.执行律师职务6.拒绝担任辩护人7.国家机密个人阴私8.国家机关团体

   9.本案材料个人10.社会主义事业人民利益

  二.判断题(共10分,每题1分)

   1.错2.错3.错4.对5.对6.对7.对8.对9.错10.对

  三.(10分)

   1.辩护词采用了间接反驳的方法。(4分)

   2.间接反驳本身包含了直接反驳,间接反驳在证明反论题的同时就直接反驳了原论题。这种方法将间接反驳和直接反驳结合使用,兼有二者的优点。(6分)

  说明:答案中个别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确切的仍可得分。

  四、(20分)

  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作法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公民甲受到严重伤害,因此,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119条规定赔偿甲的医疗费和误工收入。(10分)

  答:2.根据本案案情和《民法通则》第1235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公民甲的伤害结果显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应同时看到,公民甲对自己被伤害的结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根据交通规则,骑车应靠右行驶。本案中甲由西向东骑行,应靠南侧骑行,如果甲遵守了这一规则,他便不会受到伤害。根据现场的情况看,甲的行为显然也存在过错。当然,我们强调甲的过错,并非要为施工单位推卸责任,可以设想由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所有过往行人、车辆设下了潜在的危险,假设甲出事当晚按规则靠南行驶,那么由东向西的行人、车辆按规则行走又将会发生什么情形呢?简而言之,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甲的伤害结果是由于施工单位和甲本人的过错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公民甲亦应承担他自己的一部分损失。(10)

  说明:答案中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确切的仍可得分。

  五、(共50分)

   A.辩护词(26分)

  辩护理由(每一小点5分,共20分)

   1.简要阐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的事实和理由;

   2.指出被告人随手用手中的小报抛散在失主脸上,不能认定为"施用暴力"。指控被告人将失主打倒在地,没有证据,不能成立;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罪行,认罪态度是好的;

   4.失主是被火车轧死的,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2分)依法向法院提出明确的要求

  文字要求(4分)

  文字通顺(无明显语法错误),标点准确,无错别字。

   B.拟制辩护观点(16分)

   1.被告人李翠灯不明知戴严景正"重罪在身";(6分)

   2.指控被告人窝藏赃物没有证据,不能成立;(5分)

   3.被告人有孕在身,量刑处罚时,应予考虑。(5分)

   C.辩护思路(8分)

   1.指控被告人伙同其妻包庇、窝藏戴严景没有证据。因他始终不知道戴的犯罪情况和小箱就是赃物,因而徐不构成窝藏、包庇罪;(5分)

   2.徐在审讯中交待了罪行,认罪态度好。(3分)

  说明:答案中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确切的仍可得分。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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