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警执勤被撞倒碾死 家属获赔22万
2005-09-15 15:35:29
     中国法院网讯 (刘祖军 李运华)  日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对原澧县交警大队因公牺牲民警滕辛权的家属状告澧县财产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承包人、驾驶人一案当场宣判,殉职交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生活费等合计20.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其余部分7072元由三承包人赔偿,肇事车辆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3月22日凌晨5时30分左右,被告廖某驾驶的湘 J08092大客车从广东省宝安县返回澧县途中,在澧阳镇澧州大道县民政局路段,适逢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贯彻落实全省“反超速统一行动活动周”的通知精神而上路检查,廖在超越停靠公路右侧的一辆待查大客车时,跨越中心双实黄线,将正在持停车牌执勤的民警腾辛权撞倒,滕倒地后被随后驶过的大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大货车逃逸。此起事故经认定:廖某与逃逸车辆驾驶人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滕辛权属正常执行公务,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后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廖某驾驶机动车将受害人滕辛权撞倒后,滕辛权被随后驶过的逃逸车辆碾压,两行为的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滕辛权当场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随后驶过的车辆已逃逸,未能查获,无法追加为本案被告,故本案赔偿只能在原告与已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之间进行。法院对几原告即滕辛权的妻子、儿子、父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廖某承担。澧县财产保险公司是湘J08092大客车的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洪某、熊某与廖某是大客车的共同占有、使用和收益人,对大客车造成的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客车所有人欣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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