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段长贪污受贿30万被判9年半
2005-09-19 13:38:44
     中国法院网讯 (陶刚 谢正伟)  9月14日,原四川宜宾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总段长兼党委副书记(正县级)谢旭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现年59岁的谢旭明于1995年2月起,任宜宾公路养护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宜宾公路养护总段)总段长兼党委副书记。2002年9月至2005年2月期间,谢旭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下属单位贿赂15万元;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开支等手段,先后两次将公款2.22万元占为已有,以及两次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8万元;个人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10万元予以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2004年5月,谢旭明以宜宾公路养护总段需要协调费为由,分别打电话给宜宾公路养护管理总段高县分段相关领导,要求提供10万元左右资金给他。之后,谢旭明又分别多次打电话安排此事。高县分段相关领导商定从各自掌管的对外工程款中拿钱来给谢旭明送去,于2004年8月、9月、11月和2005年1月、2月先后送给谢旭明现金共计15万元,谢旭明将其中12万元占为己有。

  2000年4月,谢旭明安排宜宾公路养护总段三名财务人员到高县分段,先后两次从该段的工程款中提回60万元现金用于解决职工福利。该款拿回后,谢旭明叫三人不交单位入帐,分别由黄某和叶某保管。2002年9月和2004年7月,谢旭明以“大家辛苦、又担风险”为由,个人擅自决定并安排财务人员叶某从该款中先后两次拿出共计2.8万元4人平分。2004年9月,谢旭明又以“需用接待费和协调费”为由,叫财务人员叶某将剩余的1.22万元交给他,谢旭明得款后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等个人用途。

  2004年1月,谢旭明叫叶某将收取的2003年度单位职工和门市缴纳的水电费60012元暂不交财务入帐,由叶某保管。同年2月13日,谢旭明以“协调费”的名义,从叶某处领出现金1万元占为己有。

  2004年11月,四川某工程建设公司因“宜珙公路”工程中标需交保证金,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找到饶某想办法借40万元,饶某便找到谢旭明个人借款。同年12月6日,谢旭明便擅自从财务人员叶某处拿走“小金库”中的10万元公款,连同其个人的30万元,于12月8日一并以其妻子权某的名义借给了饶某,并口头约定按月息1分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2005年1月11日,谢旭明从自己的卖房款中拿出10万元归还到叶某处。同年2月底,宜宾市纪委开始调查宜宾公路养护总段的有关经济问题时,谢旭明担心借款的事情讲不清楚,将40万元的借条予以撕毁。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旭明身为正县级领导干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谢旭明在有关组织审查盘问中,司法机关介入前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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