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樟树系国有 私人确权被驳回
2005-09-21 14:50:11
     中国法院网讯 (全维亚 吴献忠)  9月21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和第三人要求确认各自取得野生樟树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南城县岳口乡??牛村有三棵生长了几百年的野生大樟树。2004年5月,元某经李某介绍,与该村民委员会约定,以1.5万元价格订立了野生樟树购销合同,元某自行负责办理县以上樟树采伐行政手续。

  江西洪恩投资发展公司具有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也委托李某购买该樟树。李某认为,元某很难办理采伐手续,而洪恩公司具备采伐资质,便受托以相同价格与该村订立了樟树移栽合同。洪恩公司在订立合同后,依法办理了采集证,并支付价款。后元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元某签订的购销合同有效;而洪恩公司认为自己手续合法,已交纳樟树款,请求法院确认获得樟树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野生樟树系国家所有,当事人均无所有权,遂判决驳回原告和第三人的确权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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