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华地税干部犯强奸罪再审被判5年
2005-10-14 09:39:06
     中国法院网讯 (黄生亮)  日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地税局干部刘应明作出再审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应明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应明系江华瑶族自治县地税局的干部,经常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水口国税所玩耍。2002年10月14日傍晚,刘应明以介绍被害人赵某某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水口税务所做事为由,将赵某某骗至水口国税所二楼招待室,强行把赵某某拖进招待室3号房间,对赵进行了奸淫。当晚,刘应明即被抓获归案。

  2003年,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被告人刘应明强奸案作出了一、二审判决。2004年,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案部分事实不清,遂依法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05年4月7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刘应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应明有期徒刑五年。刘应明不服,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后认为,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遂对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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