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收取代理费被判返还
2005-10-19 15:38:30
     中国法院网讯 (农立海 黄金清)  日前,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诉讼代理费纠纷案,许某以公民身份出庭代理而收取代理费,被法院判决退还代理费1587元给被代理人。

  周某与农某姐妹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后,委托许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支付给许某代理费共1587元。后周某以许某收取代理费不合法为由要求许某退还。遭到拒绝后,周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未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只能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进行代理,但不得收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许某作为公民身份,可以担任周某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其收取代理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返还。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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