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迟到害怕受罚跳楼致残担主责
2005-10-27 14:45:28
     中国法院网讯 (周迎飚 严有根 李献忠)  10月24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初中学生因怕受罚而跳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告学生承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7171元的70%,被告校方承担30%。

  2004年11月29日早晨,就读于上高县田心镇第一中学初中二年级的14岁学生戴勇,在学校集体宿舍睡觉起床晚了。在让值班老师开门遭到拒绝后,戴勇害怕耽误了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集体早操而受到罚款处理,便从寝室的二楼阳台上往地面跳下去,当场造成右踝骨折,经送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法医鉴定为轻伤乙级,拾级伤残。事后,戴勇的母亲刘月娥曾多次与校方就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协商,但终未能达成共同意见。

  上高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戴勇早晨起床晚了,怕耽误参加学校的集体早操而受学校处罚,在请求开门遭拒后,便急着从寝室的二楼阳台上往下跳,造成右踝骨折、伤残住院治疗的后果。作为已满14周岁的初中二年级学生,戴勇应当能够预见到跳楼的危险性,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田心镇一中的值班老师明知原告被锁在寝室,在原告请求开门却不予办理,加之平时学校对此类迟到早操的学生进行过罚款处理,给原告造成不按照参加早操受罚的心理压力而被迫跳楼,值班老师对此事故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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