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报到证被取消录用资格 考生告人事局败诉
2005-11-01 15:24:47
     中国法院网讯 (徐志东)  因为没有就业派遣报到证被人事局取消录用资格后,考生孙某将人事局告上了法院。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人事局作出的不予录用原告孙某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判决予以维持,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24日,淄博市某区区属事业单位拟招考录用40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第一条规定了招考录用的范围和条件,其中第4项规定“本区生源,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4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按照国家就业计划派遣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国家就业计划派遣的本科毕业生不限户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和其他要求”。

  孙某系非应届毕业生,持有西北纺织工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北京科技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专转本)及学士学位证书。他在报名时提交了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为外区)及专科、专升本毕业证书,报考职位为区人才服务中心。经笔试、面试,孙某因综合成绩排名第一,被拟定为初选人员。

  人事局在依《招考简章》规定对孙某进行报考资格复审时,发现孙某的档案中有《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等,却没有《报到证》。被告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限原告于2005年1月20日下午5点前将其本人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报到证送到该区人事局录用流动科,如超过规定时间没有送达,则取消其录用资格处理。因孙某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被告对原告按取消其录用资格处理,未录用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原告的决定违法;依法判令被告作出录用原告为该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决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人事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招考工作是其法定职责。被告发布的《招考简章》作为其该次招考录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原告孙某在初选合格后,被告依《招考简章》第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报考资格复核时,因其系非应届毕业生,查询其档案后,发现原告档案中没有《报到证》,即要求其限期提供并无不当,后又向孙某送达了书面《通知》。因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时间内提交,被告据此决定取消其录用资格,不予录用原告,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孙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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