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抗诉无据 "杀人犯"二审被判无罪
2005-11-10 14:24:53
     中国法院网讯 (廖华政 郭敏才 曾敏)  历时一年四个月,历经一审、二审,被告人廖文章故意杀人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拆,维持原判。今天,法官向被告人廖文章送达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廖文章亦于今天在定南县看守所释放。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30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廖文章从定南老城镇中段单板厂回到定南县岿美山镇工人村东区4号住处,一人喝了大半瓶白酒,后顺手抓起二件衣服搭在肩上,提着酒瓶边走边喝,在街上闲逛。当行至岔进被害人李三英家小路路口时,廖文章见被害人李三英正往巷道走,便尾随进到被害人家的厨房,向被害人要酒喝。李三英见廖文章喝醉了,就劝说他别喝这么多酒。廖文章听后很烦躁,又见被害人看似自己的后母,想到自己从小受后母的虐待,心生愤恨,顺手从地上抓起一张小木凳,朝被害人后肩胛砸了一下,被害人被砸后跪倒在地。廖文章又抓起被害人李三英头上的一条毛巾,从其前颈部绕到后颈部并打了二个叉结头。在打结时,廖文章肩上披的灰白色衬衫滑落,与毛巾绑在一起,另一件黑色T恤衫则掉在地上。廖文章又用双手隔着毛巾扼被害人颈部,直至被害人不能动弹,并将被害人戴的金耳环、戒子下掉拿走,还搜走被害人钱包里的八元多现金。廖文章逃离现场时,还捡起一把柴刀朝被害人左额顶部敲了一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三英死亡。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李三英于2004年6月30日晚,在家中厨房被人杀死的事实,对于证明被告人廖文章犯罪,缺乏关联性,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无其他任何直接证据与被告人廖文章供述相互印证。2005年4月1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文章无罪。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本案能认定的事实只有被害人李三英被人杀死在家中厨房。公诉机关指控廖文章构成故意杀人罪,直接证据只有廖文章的有罪供述,而且均是在看守所外审讯所取得,况且廖文章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开始翻供,因此本案的间接证据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证明廖文章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抗诉时也未提供新的证明廖文章杀人的证据。对公诉机关抗诉认为廖文章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本案证据来源合法、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廖文章的犯罪事实的意见,没有被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而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文章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廖文章无罪其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江西高院依法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