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首例乙肝歧视案二审 乙肝判断标准成争议焦点
2005-11-14 09:23:3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刘希平 赵文明
  湖南娄底考生常路状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乙肝歧视案,11日在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就用什么标准判断肝炎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004年11月,湖南娄底考生常路报名参加了2005年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面试,他以综合考试64.28分的成绩,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今年3月21日,他按照规定到长沙市中心医院参加了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随后又进行了针对乙肝DNA的复检,结论为“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随后,常路和报考单位人事处的多次交涉,被报考单位明确告知,因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常路一纸诉状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起诉至法院。2005年8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按照有关规定,被告省国税局对考生常路所做的体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体现乙肝歧视,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常路不服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常路及其代理人坚称:在公务员体检中增检“两对半”(乙肝检测专业术语)和乙肝DNA检测,是无视国家新出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继续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他认为,把DNA作为乙肝判断标准显然是有争议的,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诊断标准也有冲突,而他就是受害者之一。在他的证据中,有不少医学专家的观点,认为乙肝大小三阳、乙肝DNA呈阳性,表明病毒复制活跃,但并不代表肝脏出现炎症。常路还当庭申请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卫生部、人事部对乙型肝炎的判断标准作出解释。省国税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在今年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共有7名考生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其中4人被排除肝炎被录取。因此,省国税局根本就没有排斥或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

  法官在合议庭合议后表示,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走访人事部和卫生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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