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法院"法官论坛"交流调解经验
2005-11-16 11:52: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杜宇
  为了增进内部经验交流,升华审判人员调解心得,提升全院诉讼调解能力,近日,门头沟法院组织新一期法官论坛。本次论坛以“调解方法与技巧”为主题;形式上采取主旨发言与自由辩论两部分,即台上由资深法官、年轻新锐法官作主旨发言,台下围绕发言观点进行自由辩论。在近3小时经验交流中,到场人员畅所欲言,发言观点切中肯綮,论坛气氛热烈,现场掌声不断。论坛结束后,干警纷纷表示,本次论坛形式比较活波,讨论话题非常切合当前审判实际,通过论坛对调解工作有了新见解,对增强自己的调解能力大有裨益。

  杜宇:《相邻关系纠纷 应当进行调解》

  斋堂法庭的辖区内,自然村落都是坐落在山角下或山坡边,平地相当少,当地群众对平整的地方非常珍视,邻里间往往因为寸土之事而产生纠纷,甚至引起相互争斗。根据自己的审判实践,对此类纠纷的调解,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供同人参考。

  一、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地群众对民事诉讼知识懂得的很少,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象媳妇在婆家的不快,遇到娘家人倾诉一样,包罗万象,复杂多样,有些较复杂,其请求有重复和相互矛盾的现象,还存在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要求。本人认为,法官有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所以遇到这样的案件,在调解时,应当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庭针对案件进行就地审理。所谓就地审理,就是到纠纷的现场,面对争议的焦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住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主要是确认使用权的纠纷。在现场开庭审理,容易看清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摆在面前的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

  三、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在我辖区的人民调解员大多数是自然村的村长或者是镇政府的干部,他们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们的参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董永杰:《如何提高调解效率》

  提高调解效率,主要体现在怎样把握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庭前仔细阅卷,了解案情。通过原被告的年龄、婚龄、纠纷产生的原因等一些粗线条的东西,大致估计一下原被告的感情基础,现在婚姻状况等情况。

  其次,基于阅卷了解的情况,在发起诉书副本或在电话通知被告时,对被告进行庭前教导。婚姻案件中,许多是源于家庭琐事,因一时的激愤而产生。所以,我在发起诉或电话通知时,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教导(比如,不管什么情况打人总是不对的),让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使他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样,一些被告在庭外会主动的消除破坏感情的因素,比如主动去找原告赔不是,找亲戚、朋友说和,等等。

  其三,审判过程中树立威严。在当事人面前言行讲分寸,不能夸夸其谈,说一些四六不着边儿的话;要认真安排并执行开庭计划,在当事人面前不能失信,如临时变动,应当事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于当事人及代理人地错误进行合理合法地批评,不能姑息;等等。

  其四,庭审中,视具体情况主动主持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可以提高一次开庭调解成功的几率。法官主动围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进行提问,比如,“矛盾是否是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的?”、“有无婚外恋?”、“是否有经常赌博情形?”、“是因为家庭暴力吗?”等等。

  第四,庭审中,对有明显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开导、说服。比如,一些男同志承认自己打人,但辩称打人是有理由的。我就批评说:“打人能解决什么?!问题最终只能靠商量才能妥善解决!再说,不管怎样打人终究是不对的、是违法的!”批评往往会使一些被告承认到自己的错误,打消开庭时嚣张及不配合态度,在此基础上再作进一步的说服、教育和开导,顺利实现案件调解。

  刘敏:《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的调解经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一些特殊性:第一、调解难度大,当事人双方情绪对立都尤为严重。第二、出于对此政策的不满,保险公司对被告身份怨声载道,也拒绝调解。第三、当事人事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结合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一般特点,我总结出如下调解经验和体会:

  第一、解释法律。当事人之所以漫天要价的原因往往在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时,我注意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注重分析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分清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与差别。当事人明确了诉讼请求中什么是合理合法的,什么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比较容易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即使没有调解成功,也能够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第二、展示证据。在开庭时详细核实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同时逐项核对当事人的请求,达到固定证据、理清争议焦点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也同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清了是非责任,便于进一步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将保险公司引入调解程序,向被告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比例,将其负担的份额减少,减轻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更容易接受法院调解。

  第四、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原告受到伤害,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处于弱者地位,但是在诉讼中,被告在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处于弱者地位。我利用庭下调解和分别作工作的方法积极引导当事人为对方当事人考虑,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双方就比较能够实事求是的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接受对方的意见。

  孙建国:《真诚换真心》

  我从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悟出一个道理,也可以说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心得,那就是用法官的真诚,换当事人的真心。具体的说:一是对待当事人要用心,让当事人觉得法官平易近人,和蔼亲切,用法官的真诚去打动当事人的心,让当事人相信法官,对法官讲真心话。这样就能及时找出和抓住案件的关键所在,一举功破。所以我认为学习一下心理学,研究一下当事人的心理,对调解是有帮助的。二是适时、适当、适量的向当事人讲解法律,因为案件事实当事人双方是最清楚的,只不过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使得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正确判断。实质上法庭调查,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向法官说明事实情况,法庭调查的目的让法官了解事实经过,以便用法律科以规范。法官讲明法律,当事人自己内心就会对事实有一初步的价值判断,再加上法官的适时讲解,当事人也很容易接受调解。

  赵爱忠:《拆迁案件调解策略之我谈》

  一是要兵贵神速,开门见山。案子转到手后,我丝毫不敢耽误,一般当天就去发起诉,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心理,开庭前就开始做调解工作。此类案件往往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拆迁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被告嫌原告给的补偿少,因此坚决不腾房;而原告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市政规划任务,急着想让被告快点儿走人,因此能够做出一定让步,但又不可能无限制地满足被告对拆迁补偿数额的要求。抓住当事人双方的这种心理,也就找准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可以开门见山地开展工作

  二是要找准目标,重点突破。拆迁案件虽然是以个人名义起诉,但处理结果往往涉及到当事人全家的利益,有些多被告的案件,几名被告之间可能存在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同盟。因此做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思路要跳出当事人个人这个圈子之外,从当事人身边的人入手,找准薄弱环节,找开突破口,逐步瓦解当事人的抗拒心理。

  三是要不急不馁,锲而不舍。调解工作要求法官必须要有耐心,允许当事人经历一个思想转变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事实上,很多案件的调解都需要反复做工作,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想想问题在哪儿,再进行第三次。在没有穷尽调解手段之前,轻易不能放弃,必须要培养起良好的心理素质,顾全工作大局,做到百折不挠,锲而不舍。

  四是要顾全大局,灵活应变。法官之所以要运用调解手段,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一时的问题,而且要使当事人真正从内心接受调解结果,彻底做到息事宁人。因此,在做调解工作中,要全面考虑问题,尽量把工作做细、做实,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毕芳芳:《我在经济案件调解中的一点认识》

  商事案件的主要特点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是单位,且一般都会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因此,我们会从这些特点入手,区别不同情况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为调解奠定基础,因为门头沟的企业并不多,到法院来的律师也是常见的几个,因此,多次接触后,法官与他们就比较熟悉,而相对于第一次到法院来的当事人,一般会比较敏感,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就会认为对方与法院关系不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从言行上约束自己,严格要求相对熟悉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信任,以便顺利开展调解工作。

  其次,当事人因调解需给对方一定履行时间而不同意调解方案时,就需要法官为其讲解判决与调解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阐明判决的上诉期以及二审的审限问题,使其重新考虑调解意见,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

  第三,律师代理案件有利有弊,因为他们对熟悉法律,法官审理案件就不用费力解释相关法律知识,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他们也会钻法律空子,为了多赚代理费,他们常常不同意调解,而对这些不太配合工作的律师以及从中制造分歧的代理人所代理的案件,法官就可以绕开他们直接找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工作,这样,就会比较容易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对于不同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当双方有代理人参加诉讼时,法官应着重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为双方分析利弊,促使他们在权衡得失的基础上相互让步;而对于不具有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法官则要少说多听,让其把隐藏于内心的委曲和牢骚倾诉出来,进行充分地发泄,之后,当事人的情绪就会很快稳定下来,看问题也会变得比较理智,法官的劝说也较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第五,一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并没有争议,仅因被告没有履行能力而无法接受调解,对此,法官可以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从权利实现的角度,讲明调解的好处,对于原告可以不必等上诉期而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对于被告则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供第三者债权或以机器设备进行抵偿而履行义务,借助法院之力清理债权债务,这样,双方的利益都最大限度的得到了维护,调解协议也不难达成。

  第六,注意分析、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原、被告都是常年业务伙伴,因为债务积压问题而走上法庭,法官在对这些人做调解工作时,就要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入手,因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也不想失去赢利的机会,被告虽不能履行债务,但并不想破坏与原告的业务关系,希望能够继续合作,而原告既想要回债权,又想挽回双方的关系,可双方也都碍于面子不肯低头,所以,法官可以利用双方的这种心理,采取背对背调解或电话联系的方法,满足他们的要求,促成双方和解,重新签定合同开展业务;还有一些当事人并不是纯粹为了利益而打官司,是因为赌气而上法院来讨说法,对此,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教育批评被告,平复原告的情绪,再劝说原告理解被告,只要做通原告工作,案件即可以顺利调解。

  归根结底,无论用何种方法化解纠纷,还需法官用“心”调解,即以“公心”审理每一个案件,以“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热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洞察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及时了解思想动态,“耐心”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缓和当事人的情绪。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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