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未进重点班 父亲索要择校费
两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05-12-08 16:30:49
     中国法院网讯 (杨立 汤爱丽)  儿子没能被分到重点班,韩某给儿子转到其他学校就读,并交纳了7000元的择校费。为此,韩某将原来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月8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对此案不予受理。

  韩某的儿子参加了今年初中升高中考试,成绩为575分。7月15日,韩某找到上饶市第一中学的校长,校长答应将其儿子编入重点班。7月25日,韩某的儿子收到一中的《普通高中高一新生录取通知书》。8月30日,韩某的儿子到一中报名,学校将其子编在高一(6)班,但该班不是重点班。韩某便要求学校将其儿子编入重点班,学校不同意改班。9月8日,韩某的儿子要求退学,并办理了退学手续,于当日到广丰实验中学报到,并交了择校费7000元。

  韩某认为,由于一中违反了约定,没有将其儿子编入重点班,导致其儿子到广丰实验中学就读,并交了7000元择校费,故要求一中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法院立案审查认为,上饶市第一中学未将韩某儿子编入重点班,是学校对学生分班管理,属学校内部管理,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遂依法裁定对韩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韩某对此裁定不服,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信州区法院的裁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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