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造成终身残疾获赔88万
2005-12-21 16:10:22
     中国法院网讯 (曾融 赵钰)  12月2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和谐的氛围中成功调解两起涉案标的达97万元的交通事故案。

  2004年3月9日,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某广播电视集团的北京吉普车在321国道线叙永至泸州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温某受重伤,摩托车车主受轻伤。经交警部门对责任作出认定:某广播电视集团的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车主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温某不负责任。

  伤者温某经过1年多的康复治疗后,经鉴定伤残程度为1级,须终身派专人护理。一年来,温某的家庭为他治病已变卖家中所有有价值的物品,包括房屋在内。2005年10月,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无果,温某起诉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广播电视集团赔偿损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

  叙永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又受理了余某诉某广播电视集团,要求赔偿一案。12月20日上午9时,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庭审中,当事人就温某的残疾器具费、后期护理费等问题进行了争锋相对的辩论。合议庭的法官们为了使当事人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彻底解决纠纷,全力以赴做好三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在下午13时38分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被告某广播电视集团赔偿原告温某各项损失赔偿款88万元,并及时兑现30万元,尚欠款于200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摩托车车主余某自愿放弃主张要求某广播电视集团赔偿款9万元。三方当事人终于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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