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塘养鱼未设防 淹死幼童需担责
2006-01-09 18:18:06
     中国法院网讯 (周迎飚 彭太平)  刘某夫妇在自家屋旁挖塘养鱼本是创收之举,却因未设置防护设施导致邻居家小孙女掉入池塘中淹死,为此支付了一大笔赔偿金。1月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决开挖池塘的刘某夫妇赔偿谢某夫妇小孩赔偿金、丧葬费共14987元。

  刘某与谢某父母家系邻居,2001年3月,刘某夫妇在自家屋旁的责任田里开挖了一方池塘养鱼,池塘四周未设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几年来也没出事。2005年6月2日早上,谢某夫妇去干农活,将不足2岁的女儿委托给其母亲看护,约8时许,小女孩独自外出玩耍,不慎掉入刘某夫妇开挖的池塘中。二十多分钟后,当村民将小孩从池塘中捞出,小孩已溺水身亡。出事后,刘某夫妇在池塘周围设置了防护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某夫妇将不足两岁的女儿委托给其母亲看护,导致小孩掉入池塘淹死,谢某夫妇和其母亲均有监护不力、看护不严的责任,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夫妇作为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预见在村内开挖池塘存在安全隐患,对池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夫妇承担小孩赔偿金、丧葬费25%即14987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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