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女老板"坐堂问诊"医死人
2006-03-09 15:21:05
     中国法院网讯 (张智慧)  3月9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一例非法行医案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被告人朱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负的责任及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给付了12万元赔偿款,且被害人家人也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4年10月,朱某通过自学取得了中医师技术资格,结婚后不久,在从事医生职业的丈夫的帮助下,在本镇开设了卖中西药的大药房,收入稳定,衣食无忧。朱某发现很多来买药的人都抱怨大医院收费高看不起病,想到自己学过医,平时也从丈夫那儿听到一些医学知识,就产生了边卖药边为他人看病来增加收入的想法。

  自2005年3月起,朱某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自家药店“坐堂问诊”,附近居民有些感冒咳嗽的小病都来找朱某治疗,竟都能看好,收费也比正规医院少很多。

  2005年9月18日,本镇老汉李某慕名带5岁的孙女李梦来看病。因为孩子已经感冒咳嗽好一段时间,挂水服药都不见好转,朱某简单作了询问后,即决定为孩子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李梦出现呕吐、瘙痒等症状,朱某断定系药物过敏,随即拔掉输液针头并为李梦注射了抗过敏药,又马上打电话让在医院工作的丈夫回来。朱某的丈夫赶到时,李梦的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朱某的丈夫为李梦注射了抗休克药并进行了气管切开、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见仍无济无事才送医院抢救,但医院已无回天之力。

  朱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丹阳市公安局和镇江市公安局两级法医鉴定,李梦系因药物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江苏省镇江医药检验所对朱某为李梦输液的克林霉素磷酸酯和鱼腥草注射液进行抽样检验,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医学鉴定认为朱某用药正确,但在李梦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因认识不足措施不力也未及时送医院抢救。同时认为出现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原因是不确定的,病人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后在医院抢救成活的机率要大,但不能保证绝对能救活,也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的最终原因就是抢救不及时造成的。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自家开设的药店“坐堂问诊”,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并产生了其诊治的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因被害人死于过敏性休克的原因是不确定的,与被害人本身的体质差异也有关系,虽然在被害人出现过敏性休克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证据证实不及时送医院抢救就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内在直接原因。为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不是作为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量刑,而是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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