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妇女摔下桥被轧身亡
法院调解公路局等三家救济3.6万元
2006-03-13 14:15:21
     中国法院网讯 (伍文帅 闭润宁 蒙志远)  骑车人蓝某从非机动车道掉下机动车道后被梁某驾车轧死,蓝某家属认为该桥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设计者存在过错,遂将三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月10日,经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某公路局等三家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救济金3.6万元。

  2005年4月26日,蓝某骑自行车从村里往某镇方向行驶,当行至铁路桥15道时,从非机动车道掉下机动车道,适逢梁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驶过。蓝某被轧,当场死亡。对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蓝某之所以从非机动车道掉下机动车道被车碾死,是因为铁路桥15道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没有设置防护栏杆造成的。因此,作为该桥的所有人、管理人的铁路局和公路局应赔偿损失,而镇政府作为该桥设计和建造的组织者也应负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在审查原告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告知原告后,原告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而且,三被告就赔偿事宜以多种理由互相推诿。鉴于原告丧失亲人之痛,法官主动多次作三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被告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原告一定救济。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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