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水库戏水溺死 水利局无责免赔
2006-03-02 16:39:44
     中国法院网讯 (伍文帅 刘蕊)  小学生龚某在水库边戏水时不慎掉进水库溺水身亡,其家人悲痛之余将管理水库的水利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月27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水利局对龚某的死亡不负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水利局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补偿费5000元。

  2005年6月,宾阳县芦圩镇某村小学的学生龚某与伙伴们相约到村边的凤凰塘水库去游泳。龚某沿着水库塘基水泥板斜坡一直爬到渡口处,然后在渡口的水泥台上玩水。因水泥台周围并无安全栏杆,龚某不慎掉入水中,后被村里人捞上来。虽然“120”急救车及时赶到,但龚某因为在水中太久最终溺水死亡。龚某的家人哀痛之余将负责该水库管理的水利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7万元。

  在法庭上,双方分歧很大。原告认为,水利局把凤凰塘的塘基扩大加固,并建了新的渡口,特别是在渡口处建了两层水泥台。当水涨满到水泥台上时,许多小孩喜欢到水泥台上去玩水,而水泥台周围又没有设有安全栏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对于龚某的死,水利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被告水利局认为,国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水库边一定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龚某到水库边戏水死亡是由于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水利局本身并无过错,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库并非一般公共设施,水利局并无在水库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同时,原告作为龚某的监护人,并未教授龚某起码的安全保护意识,任由孩子到水库戏水,从而造成儿童溺水死亡的事件,原告应负监护不力的责任。被告水利局对龚某的死亡不负责任。

  但考虑到原告丧子之痛,情绪很不稳定,法院主动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被告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费用。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原告也同意撤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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