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炼厂副厂长贴假标签走私洋垃圾被判刑
2006-04-05 16:29:24
     中国法院网讯 (赵正辉 陈其生 莫晓青)  冶炼厂副厂长为洋垃圾贴假标签,妄想逃避海关监管,蒙混通关。近日,无锡首起走私废物案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嘉珉因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嘉珉所在的宜兴市某冶炼厂,退运被无锡海关扣押的218桶固体废物。

  2003年3至4月间,西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公司)为了提炼利用一批“钕富集物”磁性材料废料,准备从日本某化学公司(下称日本公司)进口。西安公司与日本公司谈妥进口该“钕富集物”之后,委托宜兴某冶炼厂与日本公司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所有进口手续。宜兴某冶炼厂等货到后,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再把货物运输到西安公司。货款则由西安公司付给宜兴某冶炼厂后,再由宜兴某冶炼厂支付给日本公司。在此次进口贸易中,西安公司由谢某某负责经办,宜兴某冶炼厂副厂长张嘉珉具体负责实施交易,直接参与了走私废物的犯罪活动。

  2003年6月,第一批毛重18吨货物,准备从上海进口,西安公司经办人谢某某告诉张嘉珉该批货物为磁性材料生产后的边角料、废料、残次品。张嘉珉在明知该批货物具体性质的情况下,依然作出决定,并给货物贴假标签,谎报货物名称为“氧化钕”,委托上海某报关公司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手续,得以侥幸通关。

  2003年9月,张嘉珉故伎重演,仍然以“氧化钕”为名,妄想蒙混通关。但是,上海吴淞海关怀疑该货物为固体废物,要求宜兴某冶炼厂必须提供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是否为固体废物的证明。后来,宜兴某冶炼厂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没有顺利过关。张嘉珉见诡计没有得逞,与西安公司商量后决定暂时将该批货物退运日本公司。

  吃了闭门羹,张嘉珉决定改从无锡海关报关进口。据统计,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6月,宜兴某冶炼厂一共8次从日本公司进口钕铁硼废物计330多吨,都是以伪报“氧化钕”的名义进行通关进口后,再将货物运送到西安公司。

  2004年6月,宜兴某冶炼厂从日本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无锡海关查扣,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发现,该货物为钕铁硼磁性材料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或下脚料、或不合格品,或者是设备报废后钕铁硼的回收料。2005年3月1日,无锡海关缉私机关电话通知张嘉珉到无锡海关宜兴直通点接受调查。张嘉珉到了约定地点后,如实交待了其走私固体废物的罪行。

  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宜兴某冶炼厂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没有故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且在国家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都没有钕铁硼回收料的名称。因此,“钕铁硼磁性材料下脚料或回收料”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同时认为,被告单位及张嘉珉均属于自首。

  被告人张嘉珉也提出,他是副厂长,进口货物是经过厂长同意的,不应当认定他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己也并不知道进口的货物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另被告人张嘉珉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海关已经放行的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证据不足。

  那么,被告人张嘉珉进口的货物是否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进口物品特性鉴别报告》中明确指出:“初步断定进口货物是钕铁硼磁性材料生产中产生的废料或回收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具有提炼钕、镨、镝、钴的价值。建议将三个样品的进口货物归入海关进口商品编号2620.9990.90“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类别中,目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鉴定报告》同样认为:“该批货物是钕铁硼磁性材料生产中产生的废料或回收料,建议归入海关进口商品编号2620.9990.90‘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目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法院查明,根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海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责令退运申请表等证据,一致证实2003年9月进口的货物,因被上海吴淞海关怀疑为固体废物,张嘉珉又不能提供商检证明而退运,并因此决定改从无锡海关报关进口。

  张嘉珉在供述中也承认自己当时明知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以真实名称报关,海关一定不会通过,才决定伪报成“氧化钕”进行申报,故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另外,根据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报关资料,宜兴某冶炼厂进口货物的卖方均为日本某化学公司,品名均是钕富集物(英文名neodymium-concentrate),价格也相同,所进口的货物均属同一品种。因此,可以认定已经进口入境的其余8批货物的成份与被查获的一批货物相同,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另外,被告人张嘉珉在接到海关的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为属自动投案。被告单位宜兴某冶炼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张嘉珉虽为长江稀土冶炼厂副厂长,但是,在进口货物过程中,具体负责实施交易,直接参与了走私废物的犯罪活动,应被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嘉珉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法将固体废物走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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