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返迁已执行交付的房屋如何处理
2006-07-28 16:27: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勇
  某地石膏厂经法院判决归某乡政府,法院强制执行将石膏厂所属厂房腾交了乡政府。原石膏厂承包人组织人员强行阻碍新业主进场,并搬回应当腾交的房屋。

  对此应如何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应作为新的侵权之诉,由新业主重新起诉处理。

  二、法院执行程序已完毕,该侵权行为属新的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由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权利人新的损失,可由权利人另行起诉,另案处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被执行人与执行完毕后又实施了与原判有抵触的行为,使被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的原样,实际上是权利人业经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权利得而复失,未能真正得到实现。如果作为一个新诉,除该行为造成新的损失部分外,其余部分则与原判决完全一样。判决的主要事实部分及适用法律会与前判一模一样,这与民诉法“一事不再理”精神相悖,因此不能单独构成一个新的诉讼。

  (二)房屋腾迁后,被执行人又实施了原判相抵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采取继续执行的方法,有利于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必要的民事制裁和刑事处罚,达到维护法律尊严之目的。

  如果按新的诉讼处理,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又搬回应当腾迁出的房屋与原判决无关,也就不存在拒不执行的问题,这样就会把本来是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当作一般民事纠纷再行处理。这显然也是有悖法律的。

  (三)采取继续执行,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得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如果让权利人重新起诉,势必还要经过一审、二审,诉讼时间过长,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且新的判决内容仍然是由被执行人腾迁房屋,实体处理内容无大变化。仅是对原判决的再次确认,对新的侵权进行判决,陷入一种对判决的判决窘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故腾迁房屋案件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强行搬回腾迁房屋的,不仅应依法继续执行,而且应对妨碍执行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作出处理,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