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捐资款的执行请求可否支持?
2006-08-07 13:48: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建明 张振
  [案情]

  裴某与潘某因感情不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裴某与潘某离婚,婚生女随裴某共同生活,潘某每月支付其生活费200元到其独立生活止,教育费、医疗费由裴某、潘某凭票据各半承担。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潘某对婚生女的生活费、医疗费没有异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但对教育费中的一笔助学捐资款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属于教育费的范畴。

  [争议]

  助学捐资款该不该执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对“教育费”的范畴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法官可以从维护未成年人接受良好教育的角度出发,运用自由裁量权,支持裴某的执行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驳回裴某对助学捐资款的执行申请。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在我国,所有的适龄子女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且目前绝大多数的地方都是按区划片并根据子女的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进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只收取学生的学费和书杂费。在本案中,裴某子女的户口所在地是有对应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的,在该小学就读,裴某和潘某仅需承担女儿的学费和书杂费。但由于裴某自身工作的原因,在未与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把女儿安排到其他地方入学,这就产生了本案的争议费用即助学捐资款。

  合议庭经过合议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合议庭认为,助学捐资款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愿的捐助行为,不是父母双方承担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定义务。裴某在未与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安排到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就读并支付助学捐资款,该费用应由裴某个人承担,潘某的异议成立,裁定驳回了裴某要求潘某支付助学捐资款的执行申请。

  法律虽然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可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扩大解释。在本案中,虽然裴某要求潘某支付助学捐资款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潘某应该从孩子以后成长的角度考虑,适当承担这笔费用,毕竟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当然这个已经是属于道德的约束范畴,不多加评论。而在我国的教育问题突出的今天,作为当事人的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如果有深层次的考虑,完全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孩子的教育费用的负担做一特殊的约定,这样就可以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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