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江人在青岛贩卖假烟被判1年
2006-08-11 14:30:31
2被告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刘瑞东)  两名烟贩明知是伪劣香烟而贩卖,且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8月8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岳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沈通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特醇南京烟售价为32元/条,极品云烟售价为58元/条,硬中华烟售价为70元/条,苏烟售价为80元/条……”今年3月22日下午,青岛市市南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青岛市广州路4号一住户内,查获涉嫌假冒香烟等共计11个品牌316条,货值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次日,王岳军(男,24岁,浙江省临海市人)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

  王岳军到案后供认:从2005年3月至今年3月21日期间,其预谋贩卖伪劣香烟牟利后,从苏州、无锡等地购进伪劣香烟20余种,贩卖给烟贩沈通原、金某、周某等人伪劣香烟共计646条,货值金额人民币14.27万余元,销售金额人民币25497元。此外,去年8月份,他因故离开青岛,将其下线烟贩金某、周某等七人介绍给沈通原,由沈通原向上述烟贩继续贩卖伪劣香烟牟利。

  3月24日,沈通原(男,28岁,浙江临海人)也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沈到案后供认:从去年9月至今年3月期间,他预谋贩卖伪劣香烟牟利后,从王岳军那里及外地购进的伪劣香烟20余种,贩卖给烟贩金某、周某等十人伪劣香烟共计480条,货值金额人民币76310元,销售金额人民币20805元。第三天,青岛市市南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青岛市杨家群等处,查获沈通原尚未销售的伪劣香烟463条,货值金额人民币84336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岳军、沈通原明知系伪劣香烟而贩卖,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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