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子女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有效措施
2006-12-01 14:29: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伟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子女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或母对子女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父或母的法定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会引起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强制执行的问题。

  一、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现状

  探望权的执行方式目前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是指非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以看望方式探望子女。它的方式、方法行使是灵活、方便、简洁。逗留式是指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将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探望子女的方式。它的方式、方法行使是相对固定、具体的。

  目前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负有协助探望权义务的一方进行协助才能完成探望权的实施。而由于种种原因,正是负有协助探望权的一方拒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以致造成权利人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目前关于探望权的执行措施,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探望权又具有特别的交付内容,它要求当事人履行一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也不能在执行中对未成年子女采取抢、抱、夺的手段,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执行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对被执行人采取说服、教育的手段,讲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而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离婚后,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有很多被执行人拒绝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采取说服教育的手段,效果往往不明很明显。

  例如: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先后二十几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不协助,最终还是无法执行,案件只好中止执行。此种情况在人民法院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虽然人民法院对拒不协助对方探望子女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矛盾最终没有解决,有时甚至激化矛盾,造成被执行人将未成年人子女藏匿起来,以抗拒执行。为此,有必要对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措施加以探讨。

  二、探望权的有效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个新课题。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探望权的执行方法、方式有进行探讨、总结的必要,以使探望权的执行能顺利进行,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下面笔者与大家一起探讨几种探望权的执行措施。

  1、赔偿损失

  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行使探望权时,对方当事人往往故意刁难,不与协助执行,这种故意阻挠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法上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规定的较为具体,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而对方当事人不予协助执行的后果常常表现为造成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在时间和财物上不必要的消耗,如车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若查实申请人的损失是由对方当事人不协助执行造成的,则可以裁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失,使拒不协助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在经济上受到制裁,而对申请人在经济上予以补偿。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让侵权人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

  2、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

  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由于在我国,很多未成年人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也就是我们民间所说的“隔代亲”,但在实际执行中,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限于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否应扩大到祖父母、外父母或其他亲属,婚姻法没有规定,应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拒不协助履行义务的祖父母、外父母及其他亲属,笔者认为也可适用以上规定。

  3、变更或取消监护权

  在美国有些州的做法是,明确规定了对不允许探视和其他探视纠纷的救济措施,如科罗拉州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探视判决的,法院可以进行听证或要求当事人寻求调解,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有探望权的一方探视,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决内容或执行条件,以保证将来对探视权的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变更或取消监护权。国外的立法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对那种无悔改表现,一意孤行或连续无故阻挠、刁难、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在对方当事人的要求下(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不可主动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抚育关系。

  探望权的执行涉及执行标的模糊,执行时间长,要使探望权的执行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至关重要。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就要注意矛盾化解工作,并切实注意探望权案件中裁决文书的可操作性,同时作好双方当事人疏导、教育工作,为以后的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执行中必须要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争议的难点,产生难以执行真正原因,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讲明法律规定,消除双方疑虑,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并贯穿在案件的始终。只有把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做通,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使探望权能真正执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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